利用小灵通群发虚假短信息250万条骗人,恶意逃避缴纳电信资费,造成广东云浮市某电信公司损失电信资费25万多元人民币,王某被近日该市云城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
据当地法院今日称,2006年9月初,湖南籍被告人王某和李某(另案处理)被一名所谓的“王老板”(在逃)以每月报酬2千元人民币的条件“请”到云浮市,利用小灵通电话发送虚假短信息进行诈骗活动。
在“王老板”的指使下,两人冒用两张户籍为云浮市的本地人的居民身份证,在云浮市某电信公司采取带机入户的方式开通了两台小灵通电话后,在“王老板”的授意下,先后在市区租用三家旅馆的客房,将已由“王老板”预设好虚假短信息内容和数量的两台小灵通电话机连接到其他固定电话机和发射器等设备上,在房间内“群发”虚假短信息,内容涉及地下钱庄、高息贷款、酒店三陪、公关、办证等,并由王某和李某看管设备,直到电信公司对两台小灵通电话停机时止,两人共发送虚假短信息250多万条,产生短信息费用25万多元人民币,两台小灵通拨打本地及长途电话而产生的通话资费1700多元人民币,造成电信公司损失电信资费25.24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真实身份,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开通小灵通电话,伙同他人在小灵通电话上发送虚假短信息及拨打本地电话和长途电话,逃避缴纳电信资费,又企图使接收到虚假短信息的用户上当从而骗取财物,最终造成电信公司损失,数额巨大。
法院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诈骗数额巨大,且无法返还给被害人电信公司,依法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王某和同案人李某是被“王老板”纠集和指使的,且虚假短信息的内容和数量已由“王老板”预设好,王某和李某只是在发送虚假短信息过程中负责看管设备,因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黄耀辉 汪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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