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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网络通缉”涉嫌侵权
对于在网络上发布“通缉令”,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光嘉认为,所谓通缉令只有公安部门有权力发布,如果在网络上恣意发布针对个人的通缉令,很可能引发网络暴力声讨。同时如果涉及到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很容易对其名誉权和隐私权造成侵权,发布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网络载体也有监管的责任。
“网络言行也要承担责任。”朱光嘉认为,按照《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网民进行网上言论的根本准则。但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越来越多的网民过分地追求网络言论自由,很容易构成对他人的侵权。同时,相关网站也应负起监管职能,及时删除虚假信息和恶意诽谤信息。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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