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新规:外商投资通信税收优惠

互联网 | 编辑: 浦凌凤 2007-06-20 00:30:00转载

日前,国税总局调整了外商投资通信行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这表明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最后一年,我国将利用税收政策引导外资进入电信运营业。

国税总局发文规定,从事通信业务的外资企业,自2006年起,将其 综合 通信铁塔、存放通信光缆设备的管道、存放通信基站设施的简易房屋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放宽为10年。通信企业2G通信设备和支撑网计算机系统设备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放宽至7年,调整后的折旧方法将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在剩余年度内以直线法计提折旧。

国税总局同时规定,实行 绩效 考核与人工成本挂钩管理模式的通信企业在每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员工成本可暂按企业制定的计划数列支。如果企业有客户积分活动,客户领取的奖品也可以在成本中扣除。

商务部研究院专家张威在接受 记者 采访时表示,这一调整可以体现国家政策的产业导向,希望能通过外资企业的进入,带来先进的技术。

有分析人士预测,我国履行WTO承诺开放电信市场以来,国外运营商目前尚持观望态度,并没有实质的投资动作,而这一优惠政策的出台可能会给国外运营商在华深度投资带来一定的促进作用。

此外,规定出台当日,国税总局还将其抄送中网通、中移动和中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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