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等垄断国企产品价格拟受国家监控

互联网 | 编辑: 张惠俊 2007-06-26 00:30:00转载

反垄断法草案不反对优势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不得滥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的垄断国企,其合法经营活动受保护,但国家将监控其产品服务价格。今后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的,除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将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昨天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二审的反垄断法草案中新增的规定。

二审的反垄断法草案还新增规定,对行业协会的作用进行了强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此外,二审草案规定要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同时,还新增规定,“经营者可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此,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我国企业在国际上规模较小,集中度不够。立法既要防止产业内缺乏竞争,同时又要鼓励企业增强竞争力。因此作出修改。

电信价格拟受国家监控

修改:二审草案新增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原因:民众一直呼吁降低电信等垄断国企的产品服务价格,草案规定意味着,在电信等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行业中,企业的合法经营受到保护,但同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监管和调控。此外草案还规定,相关行业经营者应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外资并购国企须做国家安全审查

修改:二审草案新增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原因:近期外资并购我国企业问题日渐突出,已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等认为,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除应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目前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已做了规定,国务院也正在进一步研究完善该制度。因此作出修改。

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修改:二审草案新增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原因: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等认为,许多国家反垄断法都不禁止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禁止滥用支配权,限制产业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为了增强国有经济在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行业及关键领域的控制力,促进国内企业发展,同时预防这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权,作出修改。

经营者集中达一定程度须申报

修改: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购置股权等方式扩大市场份额。二审草案修改相关规定为,“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原因:一审草案曾规定了经营者集中须申报的具体标准,但标准高低因时因地因情而异,还有人建议分行业制定申报标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合议后认为,申报标准低,企业合并动辄就要申报审批,不利于国内企业兼并;标准高,不利于防止因过度集中形成垄断。由于各方对申报标准意见很不一致,同时申报标准也需随经济发展、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并适时调整。

据了解,二审草案还新增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部分常委会委员和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提出,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行业和企业应立足全球市场,增强整体实力,提高国际竞争力。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照本法和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公平有序竞争,防止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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