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协会首次公布恶意软件定义细则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7-07-05 09:14: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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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约束力尚成疑问

“依旧是个问号!”6月28日,反流氓软件联盟的发起人董海平告诉记者,尽管互联网协会具有政府背景,但毕竟还是个民间机构,所以此细则仅仅是其内部对恶意软件的定义,顶多对于互联网协会下属的会员企业有制约效力,在具体的诉讼纠纷中,法院肯定不会采信。

事实上,互联网协会当初颁布8大标准后,就发生过数起尴尬事:在法院审理的恶意软件纠纷案件中,即使承认了某软件确实违反了互联网协会的恶意软件认定标准,但法院仍未采信并以其作为判断依据,而是表示“法律依据不足”,导致了原本涉嫌制造恶意软件的公司一审胜诉的结果。

董海平由此对互联网协会的恶意软件认定标准表示了某种程度的质疑。他分析,法院从来只能以法律或者法规作为宣判的依据,如果互联网协会的8大标准当初不能够被法院采信,那现在再怎么细化的“22条”也只会面临一样的结果,在反恶意软件运动中,协会绝不是裁判。

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杨君佐表示,协会的目的只是力争让整个行业走向规范,在相关法律法规都不完善的情况下,对恶意软件的盲目打击可能会给整个互联网行业带来灾难,所以协会才设立专家组、公布细则、指定第三方测评机构,这些颇具苦心的做法才是最为有效最符合实际的手段。

顽疾如何治愈?

来自杀毒厂商瑞星的报告显示,如今恶意软件厂商开始两极分化:一些大牌企业逐渐“洗白”,放弃推广恶意软件;而处在另一极的中小厂商或独立网站为了生存,不惜采用更加危险的病毒技术进行恶意推广,使恶意软件与病毒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

既然如今互联网协会的细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将来又可能出现更凶险莫测的危机———那么,反恶意软件的出路究竟在何方?

业内人士表示,立法是根治恶意软件的解决之道。只有在法律层面给出对恶意软件的权威解释,才能有效解决而今的混乱、莫衷一是的局面。

“政府部门才是裁判!”互联网知名律师于国富认为,鉴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的实际,专门对恶意软件进行立法可能会需要相当严格的程序和相对长的时间,所以目前可行的办法是相关司法机关通过已经审理的判例的方式进行总结,然后再把它上升到司法解释的高度,或者对现有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和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便统一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记者 王晓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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