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交易偷税案宣判网络纳税执行有难题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7-07-23 09:06: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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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便是有权机关,上海市财税局一位人士也承认,税务机关对于网络交易实在难于监控,在基层也鲜有这样的案例,张黎案可谓“难得一遇”。

有律师建议,税务、银行、审计等系统应研制出适合互联网企业使用的管理软件,同时加快发展电子发票、电子税单、电子签名等认证方式,从源头堵上监管漏洞。对此,上述上海市财税局人士表示,操作的难度在于网络企业和网民不一定积极与税务机关合作。

网络纳税:法网难张?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统计报告称,截至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人口总数达到1.62亿,仅次于美国的2.11亿。

虽然报告称,目前中国只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但计算下来,也有4131万网民之巨——其对应的税收当然不容小觑。

但国内电子商务的纳税办法却暂无踪影。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对网络交易纳税的法律规定,这是一个立法空白。

其实,早在2005年1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提到,要抓紧研究电子商务中税收等方面的问题,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但时至今日,也没有新的消息。前几天,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发布的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也只是称要研究制订信用管理、在线支付、网上交易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今年5月29日,商务部发布了一个《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虽然对网络交易的注意事项规定相当细致,但是全文中却没有一个“税”字。

商建刚认为,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登记之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如果是以网络开店为职业或者副业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否则就是违法。”

但是,业界人士则认为,网上交易参与方登记、审批问题,只适合有规模的网上商贸机构,B2C(企业对个人)或B2B(企业对企业)。而对C2C(个人对个人)网商强制工商注册,可能会阻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缺乏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商务部即便将“指导意见”变成正式的部门规章,也并不一定具有强制效力。

地方上也在进行相应探索。在今年初的上海“两会”上,上海市人大代表钱丽萍律师曾牵头提出《上海市电子商务条例》的立法建议,据悉日后有望进入上海市人大的立法计划。但钱丽萍告诉记者:“条例草案中没有关于网络交易纳税的规定,因为当时不知道。”

今年5月30日,北京市通过《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将原本只需要注册账号便可拥有网店的规则进行了修改,网民今后要想在电子商务网站开店卖货,将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不过,一个地方性法规显然没有约束无边界的网络的能量。

“出台网络交易纳税的办法当然重要,但要仔细区分海量交易的性质则是难上难。”刘福元说,目前网上交易多为C2C模式,根据法律,只要每次交易不超过200元,一个月累计不超过2000元,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需缴纳4%的增值税。“当然如果月收入超过1600元,个人所得税还是需要申报缴纳的。”

目前来看,对于C2C交易,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给予比较宽松的态度。要制订切实可行的纳税法律规则,对任何一国而言都非易事。
作者:田享华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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