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纠纷从网站、搜索引擎开始,现在轮到博客了。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判决广东梦通就《贞观长歌》的起诉一审胜诉。4月,广东梦通发现百度空间内出现了多条有关侵权在线播放其拥有版权的《贞》剧的网络链接信息,因而要求百度移除这些链接信息。而百度仅删除了部分链接,其他则以广东梦通没有提供准确的链接地址为由未做处理。一审判决认为,尽管广东梦通没有提供所有侵权链接的地址,但用户只要想看《贞》剧的相关空间信息,都可通过搜索并找到包括侵权播放的链接地址在内的相关信息,因而就算广东梦通不能提供准确地址,博客服务提供商也有义务根据相关信息,对每一页面是否存在侵权链接进行搜索,因而作出梦通胜诉的判决结果。
那么,随着博客服务成为下一个可能的赢利点,有关博客侵权的问题究竟是应该由博客自己负责呢还是由博客服务商同时承担责任?
大众评判台
郝彬彬:有连带责任
问题的关键在于甄别服务商和博客主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如果把服务商比作一栋房子,有人在房子的墙上贴了一张违法的标语,于是把房子的主人也一起拉去判刑,这显然有点荒唐。但是问题并不如此简单,现在是房子的主人在墙上挂了一块白板让别人来贴各种东西,并且他从这个白板上获取了某种利益。此时一旦出现违法违纪的行为,房子的主人就不能推卸自己管理不周的责任。因此,我认为服务商有连带责任。
沈晴川:快些立法
作为博客服务商,我觉得从技术角度上讲很难做到完全维护版权,而从法律上讲,目前似乎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所以我觉得应该快些加以立法明确。
励俊:不要一棍子打死
既然有法律,那必须遵守。但我觉得,在博客里发布链接毕竟没有商业目的,和博客运营商故意盗连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果一棍子打死,恐怕对博客今后的发展很不利。
第二页◆沸点特稿
百度应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
林永泉
百度CEO李彦宏不久前把自己定位成新媒体,并表示未来有可能成为第一家市值达到100亿美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而我认为,对一家志在伟大的网络公司而言,追求百亿美金市值的百度应该把不主动侵权作为最起码的社会责任。
事实上,看见法院“偏袒”知识产权维权方的新闻,摇笔杆子的我不由一阵欣慰。但伴随着借搜索引擎而对新闻产生的更多了解,笔者却疑窦丛生:
通过百度搜索 “百度”、“广东梦通”,可以看到一则旧闻:百度“脱身”网络侵权官司,广东梦通主动撤诉。文章的导语是:“近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广东梦通公司在海淀区法院起诉百度侵犯《贞观长歌》著作权一案已经以广东梦通的主动撤诉而宣告结案。”再看发表时间,竟是2007年6月27日。而在北京法院网,笔者看到“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13726号 2007-07-25”这样一份文件,文件亦称梦通主动撤诉。
最近的新闻说梦通胜诉,次近的说梦通撤诉,最远的却能在法院发布文件前获知梦通撤诉,这样的时间逻辑让笔者脑子里一盆浆糊。不过这不重要,重要的是,“撤诉”两字给我们发出一个信号,这类案子存在和解的可能。并且笔者斗胆要说的是,这样的新闻本身也许就是原被告双方的一种炒作。
事实上,知识产权问题显然一直梦魇般纠缠着网络科技公司。这一互联网发展进程中的前沿问题当真无解?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寻找答案显然不可行,那么不妨在“和解”这两个字上想出路。
首先,前些日子出炉的19条博客“军规”给了我们一线希望。如果博客服务提供商能够严于遵守 “军规”,这类案件必定会少得多得多。让知识产权维权方完全举证博客服务提供商在何时何地侵权了,显然不现实,但反过来,若博客服务提供商愿意运用他们的技术优势,避免侵权则未必是一件很难的事。
凌建平 郝匀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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