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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纠纷从网站、搜索引擎开始,现在轮到博客了。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判决广东梦通就《贞观长歌》的起诉一审胜诉。4月,广东梦通发现百度空间内出现了多条有关侵权在线播放其拥有版权的《贞》剧的网络链接信息,因而要求百度移除这些链接信息。而百度仅删除了部分链接,其他则以广东梦通没有提供准确的链接地址为由未做处理。一审判决认为,尽管广东梦通没有提供所有侵权链接的地址,但用户只要想看《贞》剧的相关空间信息,都可通过搜索并找到包括侵权播放的链接地址在内的相关信息,因而就算广东梦通不能提供准确地址,博客服务提供商也有义务根据相关信息,对每一页面是否存在侵权链接进行搜索,因而作出梦通胜诉的判决结果。
那么,随着博客服务成为下一个可能的赢利点,有关博客侵权的问题究竟是应该由博客自己负责呢还是由博客服务商同时承担责任?
大众评判台
郝彬彬:有连带责任
问题的关键在于甄别服务商和博客主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如果把服务商比作一栋房子,有人在房子的墙上贴了一张违法的标语,于是把房子的主人也一起拉去判刑,这显然有点荒唐。但是问题并不如此简单,现在是房子的主人在墙上挂了一块白板让别人来贴各种东西,并且他从这个白板上获取了某种利益。此时一旦出现违法违纪的行为,房子的主人就不能推卸自己管理不周的责任。因此,我认为服务商有连带责任。
沈晴川:快些立法
作为博客服务商,我觉得从技术角度上讲很难做到完全维护版权,而从法律上讲,目前似乎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所以我觉得应该快些加以立法明确。
励俊:不要一棍子打死
既然有法律,那必须遵守。但我觉得,在博客里发布链接毕竟没有商业目的,和博客运营商故意盗连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果一棍子打死,恐怕对博客今后的发展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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