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讳言,“11家外资企业承诺捐款未到位”,是6月18日最为让人关注的新闻之一。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截至6月13日,共有沃尔玛、谷歌等11家企业,当初承诺的现金捐助尚未到位或未全部到位。这些企业共计承诺捐款1.9545亿元,截至6月13日共计到位1553.453万元。
这样的新闻在网上会引起怎样的舆论反应,是可想而知的。一时之间,“抵制”、“封杀”之类暴力词汇已经充斥各大门户网站的留言平台。显然,在很多人心目中,这些企业已经被定位为不讲诚信的无良企业,而截至目前的“捐款未到位”也被等同于“捐款白条”。这样的网民情绪固然可以理解,却恐非理性之举。
沃尔玛公司在第一时间已经发表声明,将“捐款未到位”原因解释为“尚未寻找到合适的援助项目”:为寻找相应的受援对象,先后探讨过资助学校、孤儿院等项目,但发现很多单位都在资助同样的项目。应该说,这样的解释还是较为让人信服的。捐赠人有权选择合适的受援对象,并将钱捐给自认为最有捐赠价值的对象。事实上,较之于“给钱就完事”的无指向简单捐赠,这种有选择的定向捐赠,往往能发挥更大的慈善效益,也是企业“用心做慈善”的一种体现。
我相信,随后还会有一些企业就此做出解释。但是无可避免的,被提前曝光的“捐款未到位”,或多或少都可能会对企业形象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这未免会打击企业继续参与慈善的积极性,至少会促使大家更多选择“给钱就完事”的低效率简单捐赠。而地震灾区的重建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仍然持续地需要社会爱心的投入,地震发生一个月后的“捐款未到位”并不等同于实质上的“捐赠秀”。对企业的“捐款未到位”,需要持续的监督,而非一时的义愤。
法律意义上,如果不是已经超过了捐赠协议约定的最后期限,此时即将“捐款未到位”企业公开曝光,可能并不妥当。因为,按照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的前提是捐赠人“不能按时履约”。
可事实上,遑论约定捐赠期限,捐赠协议是否正式签署恐怕都需要打问号。如果没有事先签订完备的捐赠合同,没有约定捐款到账的最后期限,在法律意义上,即使捐款未能及时到账,企业也并不违规。那么,即使我们给居心不良的企业白打了广告,又能怪谁呢?在法治社会,企业的公益捐款起初或许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可一旦付诸实施就已经成为一个法律问题。签订正规捐赠协议这样的法律手续不能随意省略,慈善机构和受援单位应该具备起码的法律意识,而不能只是在“捐款未到位”时大骂企业不诚信。
其实,只要慈善机构和受援单位握有这样的捐赠协议,并且约定好捐款到账的最后期限,就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捐款秀”问题。无论是《公益事业捐赠法》,还是《合同法》,都提供了合法追要救灾捐赠款物的法律依据。到那时候再来曝光“捐款未到位”企业,才是真正有理、有力、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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