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12外企陷捐款门集体喊冤

互联网 | 编辑: 杨雪姣 2008-06-20 10:15: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法律界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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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企业须履行捐赠行为

虽然诸多企业对于尚未捐款到位示出自己的解释,但法律界人士表示,承诺捐助赈灾的企业应该及时将资金到位,否则属于违约行为。

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任邱宝昌昨日表示,对于企业的捐赠行为,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承诺捐赠款项未兑现者,法律允许捐赠行为不再进行。而针对抗灾、扶贫、救助等社会公益行为所提出的捐赠则必须履行其捐赠行为。

邱宝昌表示,对于未捐赠或未完全捐赠的企业,此次赈灾捐款的受承诺方有权利要求捐赠企业兑现捐赠款项。甚至,必要时可以向违规企业提出法律诉讼要求其兑现。

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德玉表示,针对社会公益性捐款,捐助方须履行此前的捐款承诺,捐赠款项必须如数到账。否则,如中国红十字会等捐赠款承接方有权对其提起法律诉讼。

此外,记者发现在更新后的“捐款表”中12家企业均未明确捐款期限。对此,刘德玉表示,对于此种赈灾急需款项,如果企业没有明确捐款时间和期限,受承诺方可以随时要求并督促其尽快捐款。如不能及时到位,即构成违约。(本报记者 张晓蕊 田丛 胡红伟 彭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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