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市投资收益或将被重新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记者昨日从业内获悉,中国证监会正在酝酿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进行再一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新增6个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其中就包括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作为一个监管指标,非经常性损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资格。因此,其外延的扩大,被业内人士视作证券市场融资门槛提高的一个信号。
征求意见稿显示,此次修订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基本没有改动,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由15项增至20项,由于修订后的项目不再包括原第15项“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所以实际新增6项。
新增的6个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包括:除同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收益;持有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此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第5项“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征求意见稿改为“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其涵盖的范围也有所扩大。
一份由权威部门发布的报告显示,上市公司2007年度投资收益同比大幅增长152%,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出售投资实现收益高达2500多亿元,占到利润总额的18.7%。业内人士指出,出售投资实现的收益不具有可持续性,少数公司来自股市的投资收益甚至喧宾夺主,因此将此类投资收益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有助于反映上市公司的正常盈利能力。不过,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股市投资收益与其主营业务有关,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时应该加以考虑。
值得关注的是,在上一次即2007年对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的修订中,短期投资损益刚刚被剔除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没有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业内人士认为,由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是IPO、再融资及T公司摘帽的考核指标之一,此次将非经常性损益的外延扩大,包括将股市投资收益重新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体现了监管“度”的变化:根据目前证券市场整体的发展要求,融资需要从严监管。
名词解释:
非经常性损益这一概念是证监会在1999年首次提出的,当时将其定义为:公司正常经营损益之外的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
《问答第1号》则指出:非经常性损益是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支;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等方面的原因,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支。
新政解读:
新概念放大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外延:即使不是公司“一次性或偶发性”的收支,但只要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均可归为非经常性损益。相应地,新标准中增加了不少新项目,如短期投资损益、资产置换损益等。相信通过新标准的具体落实,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现象将进一步得到遏制。但《问答第1号》中并未给出一个界定是否“影响了真实公允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标准,对于哪些该算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难以进行穷举,只能依据会计准则进行实质性判断。在中国证监会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盈利作为发行新股、再融资及ST公司摘帽的考核标准后,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问题已成为制约相关会计监管的瓶颈。
非经常性损益能够影响公司利润表上的主要盈利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等。在新股上市过程中,拟上市公司可以利用类似炒股所得(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投资收益突击利润,以达到上市要求。ST股也经常采用在年末出售资产的方式,实现“扭亏为盈”达到摘帽条件。
同时,由于非经常性损益不易预测,很多分析师采用将预测的持续经营利润进行贴现,然后加上当期的非经常性损益,以得到股票的合理价值。新规的出台,将使持续经营利润更为真实。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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