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万人辞职被劳动部门认定无效

互联网 | 编辑: 顾沈伟 2008-07-21 16:30: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GDP至上

让决策者从“GDP至上”的禁锢中解放出来

“最大限度发挥劳动仲裁的作用,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张凤岐告诉记者,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将利用《指导意见》出台的契机,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应对解决的办法,提高劳动仲裁透明度和公信力。

记者了解到,《指导意见》不仅针对广东省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进一步细化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还对涉及退休人员、外国人、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等特殊主体的用工关系作了特别规定。

其中,对用人单位可能出现转移财产、负责人逃匿等情形的,《指导意见》提出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在48小时内应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用人单位财产等强制措施。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特别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是,《指导意见》对《劳动合同法》一些重要条款的理解。对于民主议定程序、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行为的效力、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并用等问题,统一了该省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执法尺度。

目前,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将坚持按照该《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发挥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调整劳动关系的导向功能,继续实行快立、快审、快执原则,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继续为劳动者提起和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条件;继续实行有利于劳动者的举证制度和诉讼保全制度。

有评价说,《指导意见》让决策者的思想从以往看重招商引资、从“GDP至上”的禁锢中解放出来了,把维护社会公平、理顺劳资关系、防止“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继续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等纳入了自己的视野。

也有人认为,一个被自己员工所敌视的企业,是不可能真正做大做强;一个不被自己所处的社会所认同的企业,也不可能有真正广阔的发展空间。

据悉,《指导意见》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高级法院、劳动仲裁委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制定的第一部指导性意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将为最高法院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提供重要借鉴。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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