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8月1日正式实施,大家讨论最多的依然是一些跨国企业的问题,而对互联网企业却所谈甚少,新法实施,到底会对互联网企业产生何种影响很 难估计。细读新法“总则”,在第十九款中明确界定了“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三部份: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从定义上说,互联网也无疑有很多垄断的特征。
目前的互联网,基本收入模式单一,而用 户也很泛,往往具有重叠性,彼此的替代性也很高,是一个很新的甚至是不适合传统商业定义的行业。它不像工业、农业等,以提供产品并获得营收为主,它更接近 第三产业。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免费”依然是互联网的重要基石。从这种意义上说,互联网的天生具有“垄断”相,不“数一数二”就活不下去,这是互联网企 业的“行业定律”。1900年11月第一台汽车出来,到现在108年了,最初是完全的充分的竞争市场,高峰期,美国的汽车厂家超3000家;随着产业的成 熟,最终只剩下几大巨头,进入“寡头时代”,没有走向“垄断”。而互联网却完全不同于过去的行业,三年五年就在一个细分领域形成“极高市场占有率”比比皆 是,可以说,烧钱占市场对许多互联网企业都适用,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很短,可能只有几年时间,甚至连“衰退期”都没瞧见,旧应用就换上新技术的面具再 次出现。对于这样一个独特的市场,要定义“垄断”是一件很困难的事。这几年,欧盟反垄断反得热火朝天,而美国对大的合并也查得有声有色,但喊停的大 CASE却很少,这与互联网“垄断”的界定困难不无关系。
当然,《反垄断当》的出台,对于肃清行业“潜规则”,划定市场竞争手段是有好 处的。至少,普遍被互联网企业采用的“收购——垄断——提价”策略会遭遇更大阻碍,各大领域“第一第二名”合作也会受到调查,这对促进互联网技术创新是有 好处的。互联网走了这么多年,一直是一个“买方市场”,在垄断的身影之后,永远有无数的替代品,邮件、IM工具、新闻阅读、博客,可以说,互联网企业比以 往的任何企业都明白“顾客就是上帝”的道理,不明白的人一般都瞬间倒下。《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用户的益处往往是长期的,短期很难看见,但它对于行业本 身是有利的。
《反垄断法》可能带来的一种尴尬局面是:传统企业将互联网企业告上法庭,因为互联网企业拓展自己的服务,占了传统企业的地 盘。今年5月,就有出版社将亚马逊告上法庭,因为亚马逊利用自己庞大的用户群,在线提供“按需印刷”业务,涉嫌垄断。对于这类诉讼,《反垄断法》如何裁 定,极可能是未来焦点。
总体来说,互联网市场天生具有“垄断性”,类似于“自然垄断”形式,一家服务者提供产品,并不会比两家提供更 贵。细分后的互联网市场,很快会制造“寡头”。对于互联网用户来说,因为基本服务一般是免费的,因此,寡头合作操纵价格的机会不大,因为只要稍稍提价也会 造成用户的大量流失。
搜索引擎:
按照基本的“四三定律”,当一个市场绝大部分市 场为四家企业控制时,就已经进入成熟期;这个时候,第一名企业赚钱,市占约为第二名的两倍,第二名企业能保证处在收支平衡阶段,第三名已经渐渐有退出的危 险。现在国内的搜索引擎已经进入成熟期,除非出现突飞猛进的技术,使新市场进入者或排名靠后企业打破市场格局,否则难以有大变化。由于搜索没有替代手段, 技术门栏较高,打破市场就更难了。对用户来说,这不是一件好事,因为大部份的用户对搜索结果的精准度依然不满意,所以搜索市场整体的稳定,十分不利于新技 术的诞生。而且互联网的技术不同于传统产业的技术,线性特征不明显,所以时时会出现后来居上的企业,例如谷歌就是打败雅虎登上搜索宝座的。
邮件市场
邮件市场,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没有形成大规模的收入。从邮件诞生的第一天起,便已具备了基本功能,到今天也没有发生本质的变革。企业发展邮件业务,也只是为了保证客户不流失。
IM市场
从市场的占有率来以及对互联网创新的威胁与破坏性来看,IM的垄断是最大的,原因是它的“即时、免费、随时随地”沟通恰好满足了所有人基本欲望。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这种垄断性会冲击到许多行业。相信在《反垄断法》出台后,如何规范IM企业的竞争会成为重点。
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如同书市,产品本身是有垄断性的,谁开发的产品归谁,同时,它又面临很多同类产品的竞争,始终是一种差异性的垄断。即使市场高度成熟,只拥有几 大游戏寡头,彼此联合提价,也是百害无一利的,因为用户可能会更多投向新企业的产品中。另外,寡头联合提价不仅风险高,操作难度也大,一是互联网上难按地 域划分,二是用户层无法细分,不太具备联合垄断的可能。
新闻媒体
新闻的垄断很难形成,也没有案例可循。
电子商务:
本质是说,电子商务只是一个平台,它并不是交易的直接参与者。因此,针对电子商务的垄断监控,应该重在商子商务企业是否正当利用平台,而不是平台本身占 有多少市场。目前国内的电子商务,其实也已经具有“垄断行为”,最明显的就是“客户价格歧视”,比如对大商家收费,而对个人则免费,但这在任何行业都是通 行的,是一种常用策略,只要是适度的,一般不会定性为垄断。
整体来说,由于互联网基本服务大多免费,竞争门坎也低,用户流动速度很快, 可以很自由地选择服务提供商,反过来却不太容易,因此,如果单以“市占率”来判定企业垄断不太合适。《反垄断法》的出台,最大的影响莫过于两个:一是企业 通过收购,占领市场,向广告商等提供收入的客户提价,二是挟已有的市场优势,扼杀新技术。对待互联网行业,德国垄断法中的“行为主义”思想是可行的,不反对垄断,但反对利用垄断做出的不当行为。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