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本月起实施新条例 网购有瑕疵7日内可退货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8-10-06 10:58:00转载

10月1日,《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简称《消保条例》)开始施行,同时取消了已实施12年之久的《山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新条例对近几年新兴的卡式消费、电视购物、中介代卖、出国留学等新式消费都进行了细化规定,同时制定了消费者信息不可泄露、三包退费经营者承担等9项对消费者有利的新条款。

●电视直销、网络购物7日内退货。《消保条例》规定,以邮购、电视销售、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其事先向消费者说明、承诺不一致或者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和其他费用。

●举证倒置解决消费者举证难。记者发现,举证难、鉴定难成为困扰消费者、导致维权失败的重要因素,这在手机投诉中最为明显。《消保条例》对此提出了偏向于消费者利益的“举证倒置制度”,规定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消费纠纷,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一旦经营方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汽车主要部件也享三包服务。作为特殊消费品,《消保条例》新设了汽车“三包”制度,汽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免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这还是汽车首次享有明确的“三包”规定。

●“一房多售”要双倍赔偿。针对“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这3种情况,《消保条例》规定,商品房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的金额为消费者已付购房款的1倍,即双倍赔偿。

●不设警示造成事故最高罚5万。《消保条例》要求,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如果不设警示标志,造成严重后果,须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有缺陷须停止经营。《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商品已售出的,应当负责对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者销毁,并立即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包退货运费由经营者承担。《消保条例》规定,在保修期内,按规定应该为消费者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为其退清货款,并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此外,冲印具有特殊价值的影像资料,消费者可与经营者事先约定保价额。

记者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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