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抢注可以休矣 对域名抢注者的几点忠告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8-10-23 18:16:00转载 返回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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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经常被用来警告犯罪分子。笔者之所以在此使用这样一个有些耸人听闻的表述,是想告诉那些认为互联网领域存在法律空白的人士:所谓的“法律空白”是被媒体讹传的一种说法,其实根本不存在。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不受法律调整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不存在的。比如域名领域的问题,虽然看上去很新,而且并没有一部被称为“域名法”的法律(永远也不会有这样一部法律),但因此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能依现存的法律获得解决。作为一个法律专业人士,笔者希望媒体人士不要再使用“法律空白”这样一个非常容易误导社会公众的词汇,同时更希望社会公众不要再受此说法的误导。

二、“域名抢注” V. “域名投资”

仅从中文字面上解释,“抢注”只是一个中性词,它所反映的只是先于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对人而完成注册的一种现象。但如果将其与英文“cybersquatting”对应起来,则将具备“法律意义”,指的是将他人拥有在先权利的标志注册为互联网域名的行为。很显然,之所以有那么多人讨论“域名抢注”是否关乎法律,是因为这些人并不知道这个词汇的来源,或者故意没有将其与英文术语等同,而完全在中文环境下理解词义。

如此看来,被某些人称之为“域名投资”的行为与“域名抢注”的确不能完全等同;前者可能包括后者,但其概念的外延应当远远大于后者。或者严格从法律上说,“域名投资”应仅指合法的域名注册与交易,而不包括“域名抢注”。这说明,在不侵犯他人权利,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于域名本来是一种无需遮遮掩掩的行为。当然,与其他投资一样,域名投资也是一种商业活动,也必须接受国家的管理,并依法纳税,否则同样会受到制裁。

当然还需要提醒域名“投资者”注意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ICANN都曾认真讨论过“域名囤积(domain name warehousing)”问题,并且明确将其列为需要治理和解决的问题,因而不排除将来在国际层面上制定禁止或限制过多注册域名活动的规则的可能性。这就意味着,即使不抢注他人的域名,注册并囤积过多的域名同样可能存在制度上的风险——虽然目前看来这种风险还不大。在现行涉及域名抢注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大量域名注册行为被认定为恶意抢注的可能性将会增加。

三、“大智慧” V. “小聪明”

与其他投资活动一样,域名投资也是一种需要付出巨大努力的商业活动。除金钱成本外,域名投资更需要智慧,包括对域名制度、域名系统及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准确理解,对网站建设与运营者及网络用户习惯、心理的探究与把握,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熟悉等等;当然,商业经营方面的知识与技能也必不可少。

不可否认,在过去几年中,相当一部分“专业域名投资人”赚到了钱,且收入颇丰,其中也不乏靠“域名抢注”起家者。但越来越多的案例已清楚表明:仅靠“耍小聪明”而过日子者,其生存空间会越来越小。

从域名构成的角度而言,一个域名的可识别部分无非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既存的权利标识,包括商业标识、非商业的身份标识、地理标志等。第二类是既存的、有特定含义的通用词汇。第三类是杜撰的、没有特定含义的字符组合。根据现行法律及域名争议规则的规定,凡属于既存的权利标识或与其相近似的标志,非经原权利人同意而注册的,均有可能被认定为“域名抢注”而被裁决转移给权利人。通用词汇的使用不受法律限制,但与此同时,使用者也不太可能因使用此种标识而获得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所以,有些域名虽然因先占先得而具有一定的商业优势,但却因不受法律保护而基本上不具备长期投资的价值。杜撰的字符因其先天的独特性而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作为域名,其被网络用户认知及记忆的机会则相对较少,可能需要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方能深入人心。然而一旦具备知名度,这种域名的价值将是不可估量的。例如,SINA、SOHU、GOOGLE、BAIDU等知名域名,均属于第三类;而第一类域名的知名度则与原有的商业标识密切相关。

可以肯定,随着网站建设与运营者的逐步成熟,“抢注”前两类域名的市场价值会越来越小;没有什么创意的第三类域名也不太可能为注册人带来大的收益。这样看来,投资于域名的市场前景可能会越来越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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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域名” V. “商标”

其实,“域名”自始就是一种技术参数,是用普通人能够理解的字符定位一个特定网络地址的标识符号。其真正的作用是在网络用户输入特定的符号后,通过域名服务器将其解释并定位至一个特定的互联网地址。然而,出于方便机器解释的考虑,现行域名系统之下的域名被设计成由若干圆点分隔的、附加特定前缀及后缀的多段式字符串。其结果是,虽然普通人能够理解和分辨每一个特定的域名,却仍然难以记忆多个域名,因而根本没有办法让每个网络用户依靠记忆和输入域名的方式寻找特定的网址。于是,关键词索引、目录服务等一系列更为人性化的网页搜索与定位服务应运而生,而且目前已经基本上完全取代直接输入域名的上网方式。因而,对于今天的大多数网民而言,域名的存在与否已经不重要。

可以合理地预测,随着软、硬件技术的不断发展,除作为技术参数的属性外,域名将逐步演化为一种管理标识,供互联网管理者监管接入互联网的每一个节点。要想使域名具备商业价值,必须将其中的可识别部分作为商标加以经营,即通过商业渠道和手段对域名的核心可识别部分进行刻意宣传与推广。这就要求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也必须自始就像商标一样,具备足够的独特性,最好是杜撰的。简言之,只有那些能够演化成商标或直接从商业转化而来的域名,才具备长久的商业价值。由于从商标转化而来的域名只能为商标权人及其授权人所拥有,对于那些尚无商标的人来说,如果有意使其域名具备独立的商业价值,则只能如设计商标一样,认真、负责、理性地设计和选择自己的域名。

在互联网领域流传着一种错误说法,即域名越简单越好,越敏感越好。于是有人认为,将0到9这10个阿拉伯数字,还有SEX、PORNO等注册为域名一定会发财。然而只要稍有理智的投资者都清楚,这些符号永远不可能成为真正有价值的商标,所以也就不可能成为有商业头脑的正当投资者购买的对象。

五、民间解决 V. 司法诉讼

目前,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均存在两种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即互联网系统内部的争议解决程序和司法解决程序。前者虽被称为“行政解决(administrative settlement)”,但实际上属于民间争议解决程序,其裁决结果仅能在互联网域名系统内得到执行,不具备法律上的可强制执行性。司法解决程序则属于“法律程序”,裁决结果具有可依法强制执行的效力。

与司法程序相比,民间解决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快捷性。在前置的“手续”完成后,案件一旦提交专家组,14天内即可获得裁决结果。二是便利性。民间争议解决程序通常不需要“庭审”过程,专家组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即可作出裁决。三是不牵涉法律问题。所谓不牵涉法律问题,包括三层含义:第一,专家组无需考察法律规定,仅需依据域名管理机构颁布的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作出判断;第二,专家组仅需判断被投诉的域名是否具备争议解决规则规定的条件,无需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还存在其他法律争议;第三,专家组只能就争议域名的归属状态作出裁决,包括驳回投诉、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以及注销域名三种结果,而不能对其他问题进行裁判。四是可救济性。民间争议解决程序作出的裁决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还可以通过司法或者仲裁程序寻求解决。

在上述四个优点中,“快捷性”可能是最受在先权利人欢迎的特点,也是此种制度得以推广和持续生存下来的根基。近十年的实践表明,民间域名争议解决制度的推行,已经使恶意域名抢注得到了有效遏制。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会有更多的域名争议通过这种程序获得解决。当然,如果除了拿回本应属于自己的域名外,权利人还想让抢注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就只能诉诸司法程序了。

唐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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