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幽状告黄健翔 损害名誉还是侵犯隐私

互联网 | 编辑: 杨剑锋 2008-11-28 15:00:00转载


近日,陆幽起诉黄健翔,引发多方关注与热议。许多网友力挺黄健翔,认为陆幽是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的,要是黄健翔发布的信息属实,对陆幽的名誉就没构成损害。这样理解是有偏差的。如果黄健翔发布的信息是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了陆幽的人格,那么认定黄侵犯名誉权就不会存在争议。退一步讲,即使黄健翔发布的信息属实,但是,因其发布的信息涉及陆幽个人隐私,也可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一般对隐私权的理解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当然,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了隐私权概念。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在最高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提及。该司法解释将隐私纳入到公民名誉权的保护范畴,“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据此,陆幽以侵犯名誉权起诉黄健翔,是有法律依据的。

不少网友认为黄健翔在博客里并没有直接提到陆幽的名字,陆幽是自己对号入座,所以她没有理由起诉黄健翔,但实际上这个说法,恐怕难有说服力,如果我说“央视激情解说世界杯的前主持人,某某招聘网站的形象代言人”尽管我不说出他的姓名,想必广大网友不难推测出这个人是谁吧?

网站如实转载他人隐私能否免责?

在陆幽诉状中,将新浪、百度、网易列为共同被告,对于网络转载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犯名誉权也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网络转载行为,如果是客观公正如实转载公开发布的信息,不应认定为侵权,转载的网络媒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此种观点,笔者并不赞同,首先,许多网络是自由发布信息的平台,未经核实信息轻易即可发布,尤其个人博客的内容真实性的审核只由发表者自己负责,这些因素导致了网络成为侵犯个人隐私权行为泛滥的空间。而网络转载行为,可以起到扩大和散布个人隐私的效应,使得个人隐私进一步的受到侵犯。由于网络传播广泛的特性,我认为网络媒体转载的行为须更加谨慎,网络媒体应有义务审议所转载信息是否有侵犯个人隐私和损害名誉的可能。其实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并不难以分辨。如果明知所转载的信息涉嫌侵犯个人隐私仍予以转载,应被认定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尽管目前法律以及司法判例对转载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尚无定论。但是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从陆幽事件不难看出,黄健翔的博客尽管是首发信息的网络空间,但是,这个信息广泛传播却是通过网络媒体的转载实现的,而个别网络媒体在转载时对信息进行加工,有刻意渲染的成分,有的甚至在转载中直接指出陆幽的名字,这些已经不是单纯的转载行为了,这些行为可以看作进一步侵害了陆幽的名誉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络已经衍生为侵犯个人隐私行为泛滥的空间,因此有必要加大网络媒体的责任和义务,使网络成为信息传播的一方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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