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凯停航背后 复航还是破产清算?

互联网 | 编辑: 顾沈伟 2008-12-15 16:30: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奥凯停航背后的争斗

亿元注资缺口会成为压垮一家民营航空的最后一根稻草吗?

奥凯停航背后的争斗

□本报记者 欧阳波

存在于奥凯航空股东间矛盾不断激化,尽管已经诉诸于法院,但最终竟然演变成奥凯航空停航。12月3日,奥凯航空北京总部接到了来自民航华北局通知其15日起正式停飞的文件。一场围绕股权斗争引发的停航事件,这显然令各类人士始料未及。

在停航后,双方的口水战不断升级。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公司治理专家邹亚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撇开双方的口水仗,只要通过工商局和公司法,就能够解决双方的矛盾。如果出资存在纠纷,那么可以通过工商局查阅资本金到位情况;在资本金问题明晰后,再严格按照公司法来治理股东之间的矛盾。

同时,邹亚生认为,涉及到奥凯航空的重大决策,应该通过公司董事会集体投票表决作出决定,任何单方面股东行为都是无效的。

据记者了解,双方围绕出资产生的纠纷已经闹到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矛盾的最终化解,将首先等待北京市工商局的调查结果和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

奥凯航空自废武功

此前奥凯航空在奥凯交能出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争议,双方都诉之于法庭解决,但均瑶集团提出奥凯航空停航的举措,被很多人士誉为“自废武功”,奥凯航空总裁刘捷音更是将其表述为“自杀式解决问题的方式”。

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金,以奥凯航空无法行使第一安全责任人职权、无法保证运营安全为由,向民航华北空管局提出暂停奥凯航空客运业务的申请。奥凯航空于11月20日收到民航华北空管局《关于奥凯航空暂停全部客运航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2008年9月奥凯航空实际控股股东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金,接替奥凯航空总裁刘捷音成为奥凯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那么,奥凯航空存在怎样的"安全隐患"呢?奥凯航空新闻发言人韩晶表示,奥凯航空此次停航事件,跟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安全问题没有关系,主要是股东层面的矛盾导致停航。

股东之所以产生矛盾,除了媒体沸沸扬扬的出资是否到位的矛盾外,另外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知,双方在经营理念上存在着巨大差异。奥凯航空现任管理层和其余四名股东希望走“支线航空和货运航空”的双线路,但均瑶集团方面希望走吉祥航空的“高端路线”,两者的经营理念出现严重分歧,矛盾就此产生。

工商验明出资真伪

股东层面的矛盾由何而来呢?这要从公司成立伊始开始算起。

奥凯航空于2004年5月26日获批筹建,当时由新疆中京奇立投资、奥凯投资发展、北京奇立物流和自然人邓启华联合投资,2006年3月,均瑶集团收购了奥凯交能71.43%的股权,从而间接控股奥凯航空。之后股东变更为北京奥凯交能投资、大地桥投资、深圳市环宇物流和自然人翟莹、邓启华、张宏。奥凯航空注册资本为3亿元,其中奥凯交能现金出资1.89亿元,占注册资本的63%;大地桥投资出资6000万,占注册资本的20%;环宇物流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

除奥凯交能外,奥凯航空其他股东起先表示,奥凯交能存在着出资不到位的情况,本来奥凯交能出资1.89亿元,但实际出资仅9168万元。

由于奥凯交能的实际控制者是均瑶集团,因此出资不到位的矛头难免指向均瑶集团。

均瑶集团发表声明则认为,均瑶集团收购的是奥凯交能的股权,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对于奥凯交能控制的奥凯航空,均瑶不存在任何性质的欠款。

均瑶集团声明强调,由于均瑶集团自始至终不是奥凯航空的股东,因此,对于奥凯航空来说,均瑶集团不存在出资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均瑶集团对奥凯航空也不存在任何性质的欠款。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公司治理专家邹亚生指出,从公司法来看,奥凯交能和均瑶集团均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因此如果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矛头应该指向奥凯交能这个法人实体,而不是均瑶集团。从这个角度出发,均瑶集团的声明是符合公司法的。

但邹亚生同时认为,双方争夺的焦点在于出资不到位,这个可以通过到北京市工商局查询来验明正身,调查注册资本金是否到位,而不是双方口舌之战。

奥凯其余四名股东给本报记者传来奥凯航空股东的声明,并附带了北京市工商局行政处罚的复印件。声明称,王均金未经奥凯股东会和董事会合法批准,涉嫌采用虚假材料和欺骗手段获取奥凯法定代表人资质。四名股东已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举报,该局已就此进行了详细的立案调查,并于今年10月20日对王均金的违法行为下发《北京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显示,北京市工商局认定奥凯航空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而均瑶集团表示,目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形成任何处理意见。

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股东行使权力的基础,应该建立在相应的出资额和公司章程上。

邹亚生分析,“根据实际出资情况,有多少资本金就该说多少资本金的话。如果出资到位,那么最大的出资方将享受大股东的相应权益;如果出资没有到位,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到位资本金重新认定股份;如果出资过程中存在着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本金等现象,那么就涉嫌欺诈,直接进入法律程序。”

从记者了解到的情况看,可能由于双方在认定部分资产充当注册资本金上存在争议,因此目前工商局正在立案调查,最终明确相应的股东权益。只有工商局的立案调查结束后,北京市二中院的诉讼才能够获得解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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