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小灵通包月案”宣判 机主败诉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9-01-19 10:07:00转载

童先生享受了4年多的“小灵通65元包月”服务后,因不满去年被取消包月资格,将网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继续为其提供此项服务。近日,西城法院驳回了童先生的诉求。据了解,这是首起宣判的“小灵通包月”案,目前还有一些小灵通包月用户向网通公司提起此类诉讼。

童先生享受了4年多的“小灵通65元包月”服务后,因不满去年被取消包月资格,将网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继续为其提供此项服务。近日,西城法院驳回了童先生的诉求。据了解,这是首起宣判的“小灵通包月”案,目前还有一些小灵通包月用户向网通公司提起此类诉讼。

童先生说,2004年2月5日,他与网通公司签订了小灵通电信服务合同。网通为他提供包月电信服务,每月费用为65元。合同签订后,他一直享受这项服务。去年5月,网通单方面宣布在2008年6月30日终止65元包月条款,“让用户将此业务变更为另外几种收费计算方式,并在2008年10月停止了对我的包月小灵通提供服务”。

童先生认为,“网通的行为是依靠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他提起诉讼,要求网通继续履行小灵通65元包月电信服务合同。

在庭审中,网通北京分公司辩称,2004年公司推出小灵通65元包月服务时,明确向社会发布公告,说明这项业务有2年期及4年期的包月服务期限。在与童先生的电信服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服务期限。即便是按4年期计算,他们对童先生提供的服务也已超过了期限。2008年5月和6月,公司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用户此业务到期需要变更为其他付费方式,如果不变更将停止包月服务。此外,网通还解释说,“已经无法再满足童先生的需求,因为国家对电信行业重组,网通不可能再继续提供该项业务”。

法院认为,双方签的是不定期合同而非无限期合同,网通在解除合同前已向社会公示了变更合同的意向,并通告了最后期限,期满后停止此项服务并无不妥,因此驳回了童先生的诉求。

作者: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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