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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主要理由:公司相关规定以备忘录形式在职工中传阅公示,李小姐曾签字确认
上班时使用MSN聊天被辞退,沪上白领李小姐觉得公司做法过火遂诉诸法院。由于公司将禁止员工上班使用聊天工具的相关条款经职工大会表决后写入公司备忘录,李小姐签署并认可该备忘录,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与李小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
公司:
员工违反规章理应被炒
2006年8月底,李小姐通过应聘进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去年6月,李小姐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李小姐无视公司劳动纪律,在上班时间使用MSN进行私人聊天。几天之后,公司向李小姐支付了当月工资及加班费用共计4000余元。
去年7月,李小姐就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辩称:为整顿纪律,公司于2008年1月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001号备忘录,规定有三种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包括经证实使用QQ或MSN进行私聊等行为。备忘录出台后,公司曾通过网络传给每个员工,要求传阅并签字确认,李小姐也在其中。根据公司说法,2008年6月26日,李小姐再次使用MSN私人聊天被部门主管发现。由于其此前有过多次同样行为,公司当即根据企业制度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一做法并无不当。
员工:
公司制度损害职工利益
对此,李小姐坚称事发当天自己是在用MSN与以前同事聊业务问题,不属于私聊范围,而公司却依据备忘录径行解除合同显属不当。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小姐败诉。李小姐不服,上诉认为,公司制定的备忘录损害职工利益。
法院:
规章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市二中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并已向劳动者告知的规章制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李小姐所在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关制度,并以备忘录形式在职工中传阅公示,李小姐也曾签字确认。尽管李小姐在上诉中称其使用聊天工具谈论业务,但据公司同事出庭作证称其确有与他人私聊的情况,而李小姐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现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李小姐作出辞退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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