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视 打造“内容+终端”新模式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9-06-03 12:00:00原创-特约

新浪、迅雷等网络服务提供商与海信、TCL、长虹等电视生产厂商合作,共同推出网络电视,通过在电视终端上提供影视下载、资讯浏览等网络服务功能,打造“内容+终端”新模式。

事件:

新浪、迅雷等网络服务提供商与海信、TCL、长虹等电视生产厂商合作,共同推出网络电视,通过在电视终端上提供影视下载、资讯浏览等网络服务功能,打造“内容+终端”新模式。

艾瑞点评:

网络电视是“三网合一”新突破口

传统电信网、有线电视网和互联网的“三网合一”,是当前开放信息网络发展的趋势之一。2008年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正式从政策层面推进“三网合一”。

艾瑞咨询分析发现,通常用户接触最多的信息终端有三种:电视、电脑和手机,其中电脑和手机与开放网络(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结合已十分紧密,唯独电视仍处于一个较为封闭的环境下,尚未实现与互联网的互联互通。由于传统电视内容的相对匮乏和封闭,其对年轻用户的吸引力正在降低。

在此情况下,网络电视成为“三网合一”的新突破口。从用户需求角度,一方面,网络电视由于具有良好的视听体验,能够促使年轻用户的网络视听娱乐需求由电脑端向网络电视端转移;另一方面,网络电视提供的实时股票、天气查询等信息服务以及相对简便的操作方式更符合中老年用户的体验,从而维系中老年用户的使用黏性。因此,虽然目前网络电视尚不完善,但随着功能和内容的进一步深化,有望改善传统电视业日益式微的局面。

资源互换合作模式促进跨媒体整合和互利

网络电视采用的是“内容+终端”模式,其中内容是维系用户的核心所在。艾瑞注意到,对于内容获取,电视厂商目前多采取与互联网企业进行资源互换的模式,即电视厂商以体现品牌标识、提供广告位的方式,换取互联网企业的内容资源。艾瑞认为,在产业刚刚起步的环境下,这种合作方式最为稳妥,有利于实现互联网企业与电视厂商的双赢。

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优势有三:第一,将现有的内容提供给电视厂商,几乎是无边际成本的,可以实现内容价值最大化;第二,电视终端覆盖的主流用户群体,通常是互联网难以到达的;而籍此合作,互联网企业可以增强品牌在传统电视媒体领域的影响力,提升媒体价值;第三,从营销角度看,可以打通网络和电视两个终端载体,进而提高互联网企业的跨媒体整合营销能力。

对于电视厂商,资源互换合作同样利大于弊。因为贸然涉足网络内容制作领域,前期投入成本大、风险高,盈利前景并不清晰;而内容合作则使得厂商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同时借助合作伙伴成熟的内容产出机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艾瑞建议

网络电视产业才刚刚起步,从终端覆盖到盈利模式都存在诸多待改进之处。在此,艾瑞建议厂商注意如下问题:

谨慎选择合作伙伴  规避版权隐患

艾瑞咨询认为,电视厂商与互联网内容提供方的合作,应注意避免版权带来的法律监管问题。由于一些互联网企业的视听内容版权存在问题,而互联网相关版权保护政策和环境也很不完善,可能为合作带来隐患。因此,艾瑞建议合作伙伴选择应谨慎,尤其是网络内容提供方应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版权保障措施。

充分挖掘网络电视营销价值

随着网络电视的发展,其蕴含的营销潜力十分巨大。网络电视整合了网络媒体和电视媒体的双重优势。在受众覆盖方面,广大电视受众都是其潜在用户。在营销形式方面,网络电视也有很多深挖的空间,如引入新的广告形式甚至是双向互动的营销手段——这是传统电视所无法达到的。总体而言,网络电视整合多个终端载体,有望带动未来多媒体整合营销,促进完善的“生活圈整合营销”的构建。

艾瑞咨询 分析师孟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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