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公司诉网店店主法院认定淘宝没错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9-06-24 12:00:00转载-投稿

据悉,2009年6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被告杨海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二被告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的诉求;并同时驳回被告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4000元的诉讼请求。另外,法院判令被告给予原告2000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仅为原告诉求标底的1%。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淘宝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商,在本案中向公众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包括专业BBS消费购物类信息,即双方当事人所述的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其是这个交易平台的管理者和技术支持者。被告淘宝网公司所发挥的作用仅仅是为信息提供者与接受者提供中介服务,为双方信息沟通搭建平台,其本身并不参与信息发布者与接受者之间的交易过程,亦不从单笔交易中获取收益,所以不存在错误。

另外,法院还认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庞杂且流动的交易信息中,对所有可能涉及销售特定商品的会员进行资质审查、筛选和管理,会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和不可控制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亦会出现对相关资质文件资料真实性判断的不确定性。

而另一被告杨海林则是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并且对原告造成了事实性的伤害。所以判令被告给予原告2000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此前,淘宝网也遇到过类似的法律纠纷。2007年,德国PUMA公司诉称,淘宝网为43932个PUMA产品网络商店提供支持平台,请求法院判令淘宝网赔偿100万元。

而当时的法院则认为,由于网络延伸空间的全球性,网络服务商不可能对网络商店所售商品商标的合法性进行当面审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网络服务商对每一个网络商店销售的每一种商品的商标合法性负责,超出了其能力范围。淘宝网在完善售假制裁规则方面做了努力,PUMA指控其违反了其事前审查义务及事后补救义务,协助陈某售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认定,陈某的售假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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