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以旧换新”暂不取消户籍限制

互联网 | 编辑: 吕晔彤 2009-07-22 00:00:00转载

财政部等七部委7月2日联合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后,引起社会各界争议.刺激消费是否不应有户籍限制?最高400元的补贴上限是否偏低?是否存在商家先提价后申领补贴的政策“漏洞”?

财政部等七部委7月2日联合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后,引起社会各界争议.刺激消费是否不应有户籍限制?最高400元的补贴上限是否偏低?是否存在商家先提价后申领补贴的政策“漏洞”?

《实施办法》规定,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省市展开试点.凡在试点省、 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

只有具备试点城市户籍的居民才可以享受政策优惠.而试点地区主要是上海、北京等大型城市,这意味着大批以旧换新的暂住者或将无缘受到这一政策惠顾.

“事实上,流动人口中有许多也是在本地就业、本地消费的,对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也有贡献,所以应该拥有享受补贴的同等权利.”商务部贸易研究院消费经济部副主任赵萍指出.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司长邸建凯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承担,之所以要求享受“以旧换新”补贴的消费者是本地户口,是因为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地方财力有限,目前还无法实现普惠制.但随着试点地区经验的总结和推广,今后该政策有望在全国推广.

补贴标准是否偏低?

《实施办法》明确,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新家电销售价格10%的家电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这意味着,消费者在选购新机时,单次能使用的“以旧换新”凭证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能超过各自对应产品的补贴上限;二是不能超过购买新品价格的10%.因此,有部分消费者认为补贴标准偏低.

赵萍指出,国家出台的细则里没有明确到底对旧家电产品依据什么标准进行估值,而旧家电在回收过程中的定价将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对“以旧换新”的感兴趣程度,所以,必须尽快出台一个科学、统一、客观的旧家电评估标准.

是否存在骗补“漏洞”?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由试点省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

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种违规行为可谓无孔不入,监管难度加大.例如,许多消费者最关心的是如何防止商家隐形提价后再骗取补贴.

邸建凯表示,首先,商务、价格、工商等部门会加强对家电卖场的价格监管,其次,目前城市家电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信息完全公开.对商家来说,搞两套价格体系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操作成本太大.而且同行之间互相会有一个监督,消费者也可以进行举报.此外,试点地区还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出台对家电回收的最低限价,防止回收企业任意压价.

“应该不存在商家抬高标价再申领补贴的情况.”赵萍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因为家电销售市场是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商品定价不是厂家说了算,也不是商家说了算,而是市场说了算.如果销售企业提高产品售价,不会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也会失去市场份额,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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