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豆网以避风港原则再胜视频版权官司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10-05-06 14:07:00转载-投稿

2010年4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两起影视剧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土豆网凭借“避风港”原则连续胜诉原告方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激动网),土豆网接二连三地赢下网络视频版权官司,引起各方对于“避风港”原则适用的深入探讨。伴随着“避风港”原则在网络视频知识产权领域逐渐得到业内及司法机关认可和尊重,眼下纷乱非常的网络视频行业环境也有望得到根本改善。

据悉,本次由激动网发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涉及两部电视剧《忠魂》和《魔方》,原告激动网认为被告土豆网上存在相关影视剧的视频内容,侵犯了其享有的相关影视剧网络信息传播权,故此提起诉讼。一直以来,视频网站行业类似的知识产权纠纷可谓纷争不断、一片混乱,而国际上通用的“避风港”原则是否适用于国内视频业,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2006年,我国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第22条的规定与美国“避风港”原则类似,被认为是中国的“避风港”原则。但无论是视频行业还是法学界,对“避风港”原则及与之相对应的“红旗”原则的理解均存在很大争议。而上海浦东法院在本次判决中则依据 “避风港”原则判定原告激动网败诉。同时,法院认为“不能仅以被告网站出现了侵权作品而推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且“原告并未事先通知,且被告收到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嫌侵权视频,已经尽到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应尽的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

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仅被上传到土豆网上的视频作品数量就已经超过3000万个,且每天仍以6万个左右的速度增加。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以现有的技术,若要对这些作品全部进行版权审查,即使用几千台服务器也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所以从目前客观物质条件来看,不具备让土豆网这样的视频分享类网站来承担版权审查义务。”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守建律师表示,这也是视频网站行业的特点造成的,也正是我国设立此类“避风港”原则的原因所在。

作为 “避风港”条款的一个重要环节,“通知-删除”规则是由美国《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首创,鉴于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及广泛性,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无法也不可能对所有内容承担版权监控责任,所以如果版权方在得知侵权事实后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若后者能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上海浦东法院在本次判决中也非常明显的提到了这一点。

在版权保护的道路上,以土豆网为代表的视频网站们一直以来都是以一种积极的态度来解决版权问题,比如近年来日益兴起的版权合作、版权购买等措施,都是视频网站为解决版权问题所作出的努力。同时一些视频网站也借助技术手段解决版权问题,比如土豆网已经开发了相应的版权保护系统。针对一些著作产品较多的版权单位,土豆网会与其建立一个版权合作关系,向其开放一个端口,版权单位通过该端口可登录到系统内,自行搜索并删除侵犯自己版权的视频内容。

在各方的不断努力下,“避风港”原则正不断发挥作用,继去年北京慈文影视制作公司诉56网一案之后,土豆网已经在今年3月5日和3月12日,相继倚仗“避风港”原则胜诉了《魔术奇缘》与《活碌碡趣事》两场知识产权诉讼。“避风港” 原则正在逐渐成为网络视频行业的通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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