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考试结果的说明
二、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的合格分数线均为60分,其中英语试卷二的成绩不低于18分,俄语、法语、德语和日语试卷二的成绩不低于16分;建筑学的综合考试和快速设计两部分的成绩均不低于60分。
三、从2006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将不再颁发《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学位中心下达至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的合格考生清单,将作为有关考生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对2007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已做出“取消当年考试成绩”的处理决定。根据这一决定,上述考生的考试成绩已被取消。
五、按照学位办[2007]2号文件中“对于不具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考试部门将不提供考试成绩”的精神,本次不提供资格不符考生的考试成绩。
六、考生免费查询考试成绩的网址为(www.cdgdc.edu.cn/tlcjcx07.html
七、要求复核考试成绩的考生,须在2007年9月20日之前向本人拟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学位授予单位汇总后上报传至学位中心,逾期学位授予单位不再受理。学位中心不直接受理考生成绩复核申请。复核工作结束后,我们将复核成绩与原下达成绩有异的考生成绩通知其考试所在地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学位授予单位,复核成绩与原下达成绩一致的考生成绩不再重复下达。
八、成绩复核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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