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竞技运动自2003年被国家体育总局列为我国正式开展的第99个体育项目以来,我国电子竞技运动发展迅速。为规范竞赛秩序,加强裁判员队伍建设,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中国电子竞技运动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相关体育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和电子竞
电子竞技运动自2003年被国家体育总局列为我国正式开展的第99个体育项目以来,我国电子竞技运动发展迅速。为规范竞赛秩序,加强裁判员队伍建设,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中国电子竞技运动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相关体育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和电子竞技运动开展现状,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研究制定了《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积分制度实施办法》(这几项均为试行),以及《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并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现公布如下:
一、《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
(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三)举办各级各类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举行;举办地方性电子竞技比赛,依照当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四)电子竞技竞赛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具备举办电子竞技比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五)各级各类电子竞技竞赛执行《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裁判员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选派;
(六)参加电子竞技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年满18周岁,参赛单位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必须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证件方有资格参赛;
(七)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由赛事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一)为维护电子竞技比赛的公平、公正,全国体总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电子竞技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二)电子竞技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全国体总秘书处对国家级裁判员进行管理,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进行管理;
(三)凡热爱电子竞技运动事业,热爱电子竞技竞赛裁判工作,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裁判员等级资格;
(四)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地方各级裁判员管理部门将定期面向社会举办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者授予电子竞技裁判员证书;
(五)全国体总秘书处及各级地方体育主管部门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派具有等级资格的裁判员执裁经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
(六)电子竞技裁判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
(七)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裁判员,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将依据本办法对其予以处罚。
三、《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电子竞技运动员管理,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子竞技项目和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及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
(三)年满18周岁的运动员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申报注册,领取注册证;
(四)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电子竞技运动员年度注册审核期限;
(五)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子竞技俱乐部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拥有5名以上注册电子竞技运动员的,可依照程序向其所在地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申报电子竞技俱乐部或单位的参赛资格注册;
(六)外籍运动员、俱乐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必须通过全国体总秘书处认可的单位进行注册,不得独自报名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七)运动员交流,必须由原聘用单位、新聘用单位和运动员本人签订三方协议,并持交流协议到注册机关办理交流注册手续;
(八)注册运动员和单位不得参加未经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注册运动员和单位赴境外参赛须向全国体总秘书处申报;
(九)对违反本办法的运动员将由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为我国首次电子竞技运动员、俱乐部和单位注册时间。
四、《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积分制度实施办法》
(一)为进一步适应电子竞技运动的发展形势,逐步建立完善电子竞技竞赛管理体系,活跃并规范电子竞技竞赛市场,激发运动员进取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依照本办法,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认可的国际比赛和全国比赛为主,以社会化比赛为辅,凡参加经全国体总秘书处认可或批准列入积分序列的各级各类电子竞技比赛的运动员,均可以获得相应积分,并依据积分获得参加国家集训队的资格;
(三)纳入全国电子竞技积分序列的比赛分为甲、乙、丙和国际赛事四类,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对纳入积分序列的比赛和运动员的积分排名定期予以公布;
(四)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五、《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
(一)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电子竞技赛事;
(二)所有参与电子竞技比赛的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本规则;
(三)电子竞技裁判队伍由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临场裁判员、编排记录长、编排记录员、技术裁判员、检录长、宣告员组成,并持证上岗,各负其责,总裁判长为裁判组的总负责人;
(四)本规则中对电子竞技比赛的赛场、比赛使用设备的最低参数值、比赛项目的参数设置、竞赛形式、竞赛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五)对2003年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公布的5个比赛项目,本规则中对其版本和详细规则做出了统一规定;
(六)全国体总秘书处将根据实际状况,对比赛项目、版本及其规则,进行增加、更新、修改或废止;
以上五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已发布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网站上(http://www.sport.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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