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竞赛工作,确保各类电子竞技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
(一)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以及有外籍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的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运动员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子竞技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三)举办地方性电子竞技比赛,依照当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竞赛的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申请举办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主办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能力执行全国体总秘书处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
(三)有与比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四)有与比赛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
(五)使用的比赛设备符合中国电子竞技运动技术规则规定的设备标准;
(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并全面负责赛场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
(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
(八)主办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或者参赛运动员应当为自己办理保险后方能参赛;
(九)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举办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举办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主办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表(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发放)或主办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二)主办方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或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竞赛规程、筹备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竞赛规程,包括比赛的名称、主办单位名称、承办单位名称、宗旨、竞赛项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参加办法、竞赛办法、竞赛规则、奖励办法等;
(四)比赛主要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五)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报告;
(六)竞赛场地所有人或主管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票务销售或有偿赠送实施方案;
(八)按时、足额兑现奖金的承诺书;
(九)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举办比赛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未经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任何形式的电子竞技国家队。
第十条 举办电子竞技比赛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消防、税务等其它审批手续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主办方应当按照审批登记的要求举办体育竞赛,不得随意变更审批登记内容,因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赛事的,主办方应当向审批机关办理赛事注销手续后,向社会准确发布公告,并依法清理有关债权债务。
第三章 参赛规定
第十二条 参赛运动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参赛单位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必须持全国体总秘书处认可的有效证件,方有资格参加经过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
第十三条 必须按照竞赛规程、竞赛日程所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赛区报到,自觉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装,服装上所有标志和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要求,违者须立即纠正,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十五条 按时参加组委会安排的其它会议等活动。
第四章 竞赛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全国体总秘书处及各级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赛事过程的监管,对赛风、赛纪及裁判员执法等进行检查监督,并视情况指派技术代表对比赛行使监督和仲裁。
第十七条 竞赛实行公平竞争原则,参加电子竞技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电子竞技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严禁使用禁用物品,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在举办电子竞技比赛中,必须使用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正版软件。
第十九条 主办方应当对全国体总秘书处及相关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条 电子竞技赛事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方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与承办方、协办方、场地提供方等有关合作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办方应当积极督促获奖运动员对其应承担的税金在竞赛所在地进行交纳,由主办方代为交纳的,主办方必须提供相关的完税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举办电子竞技赛事,主办方应当通过竞赛审批部门选聘裁判员,并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未经管理部门推荐、选派的裁判员不得承担竞赛裁判任务。主办方不得随意委派他人承担裁判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竞赛结束后15日内主办方应当向审批部门递交比赛的工作总结(包括运动员和裁判员名单)、成绩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电子竞技比赛的主办方和承办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赛事审批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赛事的处罚:
(一)未经竞赛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擅自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不听劝阻的;
(二)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意义和项目内容不一致的;
(四)安全制度和安全责任未落实的;
(五)违背体育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电子竞技比赛的举办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兑现奖金,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协助参赛运动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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