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适应电子竞技运动的发展形势,逐步建立完善电子竞技竞赛管理体系,活跃并规范电子竞技竞赛市场,激发运动员的进取精神,制定本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积分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一、宗 旨
为进一步适应电子竞技运动的发展形势,逐步建立完善电子竞技竞赛管理体系,活跃并规范电子竞技竞赛市场,激发运动员的进取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目 的
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认可的国际大赛和全国比赛为主,以社会化比赛为辅,凡参加经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认可或批准列入积分序列的各级各类电子竞技比赛的运动员,均可以获得相应积分,并以此获得参加国家集训队的资格。国家集训期的成绩和表现将作为国家队选拔的主要依据。通过运动员积分制度的实施,达到规范电子竞技竞赛市场,拓宽人才培养选拔渠道,促进运动技术水平提高的目的。
三、纳入全国电子竞技积分序列的比赛
(一)甲类比赛:指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主办的全国性、国际性重大赛事,即:全国电子竞技运动会(CEG)等。参加此类比赛的运动员,均可根据所取得的名次获得相应的名次积分。由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电子竞技比赛,也纳入此类比赛积分序列。
(二)乙类比赛:指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与有关部门共同主办或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赛事。参加此类比赛的运动员可根据所取得的名次获得相应的名次积分。
(三)丙类比赛:为进一步推动各地电子竞技运动的普及和发展,支持地方体育主管部门的工作,凡由各省(区、市)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本区域正式比赛,经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批准,可列入全国积分序列的比赛。参加此类比赛的运动员可以获得相应的名次积分,但运动员只能在注册地报名参加此类赛事。
(四)为鼓励先进,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凡运动员参加经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批准、认可列入全国积分序列的国际赛事,可获得相应的名次积分。
四、积分分值
运动员参加上述纳入积分序列的各项比赛,其所获积分如下:
(一)甲类比赛积分名次积分
第一名20
第二名16
第三名12
第四名8
第五-八名6
参赛基础分2
(二) 乙、丙类比赛积分名次积分
第一名10
第二名8
第三名6
第四名4
第五-八名3
参赛基础分1
(三) 国际赛事积分名次积分
第一名10
第二名8
第三名6
五、运动员所获积分的确认
凡举办纳入全国积分序列各项比赛的主办单位,必须在比赛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运动员成绩申报表,并附参赛运动员名单和成绩册,一并报至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经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审核确认后,计入运动员积分。
六、积分排名的公布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将在国内主要媒体上每月发布一次最新的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积分排名榜。
七、积分排名与国家集训队资格
积分前8名有参加该年国家集训队的备选资格(当年不组建国家集训队除外)。集训期表现与队内选拔赛成绩作为国家代表队选拔的主要依据。
八、积分序列比赛的列入、申报、批准和公布
(一)甲类比赛,自国家体育总局年度全国竞赛计划公布之日起,列为该年度全国电子竞技积分序列的比赛。
(二)乙类比赛,自批准该赛事列为积分序列之日起,列为该年度全国电子竞技积分序列的比赛。
(三)丙类比赛,即由各省(区、市)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本区域正式比赛,各单位每年度限报一项赛事。每年12月31日前,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将申请列入全国电子竞技积分序列的比赛名称、赛事组织方案、组织机构名单及批准举办此项赛事的许可文件上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经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批准后,列为相应年度全国电子竞技积分序列的比赛。
(四)国际电子竞技比赛,即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批准、认可列入全国积分序列赛事之日起,列为该年度全国电子竞技积分序列的比赛。
(五)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将通过国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列为全国电子竞技积分序列的比赛清单。
九、违规处罚
(一)经注册的运动员如参加未经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子竞技比赛,将根据其在该赛事中取得的名次,相应扣除其已经取得的全国比赛积分,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虚假手段骗取全国电子竞技比赛积分。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有关积分,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十、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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