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向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发出通知。
10月27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向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发出通知,要求落实信部电函[2006]342号文件规定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有关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7月13日下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信部电函[2006]342号,通知见附件),对业务经营所使用的互联网域名、注册商标、服务器等场地和设施以及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做出强调和进一步明确。目前,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已按照文件要求部署有关工作,部分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也已按照要求完成自查,发现了违规问题并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报送了自纠方案,但仍有部分公司尚未开展自查自纠。为此,部电信管理局在通知中重申和强调如下要求:
一、尚未按照当地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于2006年11月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发现问题的,最迟应于2006年11月20日前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报送自纠方案。
二、自纠方案应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同时列明详细的落实步骤、时间进度安排,并明确一名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作为本项工作的联系人。
三、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将结合2006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对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自查自纠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同时接收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相关违规问题的举报。对检查或举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撤消其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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