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继承引争议 专家称无须专门立法

互联网 | 编辑: 2011-10-21 11:00:47 一键看全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之引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也一直为人们所讨论。近日,一则关于夏女士向腾讯公司申请要求获取丈夫QQ邮箱密码未果的报道,再度引发人们对该问题的新一轮热议。

如何继承可加强判例指导

据了解,美国、韩国等国家已有立法对一些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比如美国俄克拉何马州规定,对上传的数字相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如死者在生前没有就去世后的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处置说明,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它的合法继承人;韩国立法规定网游中的角色和道具独立于游戏运营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现有即时通讯用户3.9亿,博客用户3.1亿,社交网站用户2.3亿,微博用户1.9亿;截至2010年6月份,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200万家。这些虚拟财产在用户死后如何处置,将是我国今后面临的一大问题。

“我国的继承法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制定实施的,那时互联网并未出现。”费安玲分析,由于遗产继承就是财产继承,不可能有其他身份或者人格利益的继承,所以在讨论遗产继承时,首先要看被继承的对象是否属于财产,其次才能够考虑如何继承的问题。

“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大家也在讨论这个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来解决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费安玲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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