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比特恶意消失 留维修问题成为公害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7-01-12 10:39: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迪比特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公司早已全部撤走。业内人士分析,仅成都约有几万人购买迪比特手机,这些市民手中的迪比特手机如何维修成了问题。

法律和政策乏力助推“恶意失踪”

法律和政策乏力助推“恶意失踪”

除各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不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缺失,致使有关失信主体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信用惩罚外,有关各方对公司下落不明的处理方式欠妥,也助长了此类问题的泛滥。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目前对于公司下落不明的处理方式有债权人举报、工商部门调查处理、法院起诉和公安机关介入等几种。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这些对一个“决心失踪”的公司而言远远不够。

比如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公司法》还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职务。

而对恶意逃债和失踪的公司管理者而言,吊销执照、3年之内不得出任公司高层领导等惩罚,与恶意失踪获得的利益相比微乎其微,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公司失踪的几率。

据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智宇介绍,工商管理机关在接到某个公司失踪的举报后,经核实最终也只能是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而对此后仍下落不明或接到举报时已经下落不明的公司,则无能为力。

法院在这方面的作用同样微乎其微。一般而言,债权人做出起诉决定后,法院通常采用三种做法:一是当公司营业执照未被吊销时,向被告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二是当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时,判决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同时,判决出资人承担清算责任;三是判决驳回起诉。而即便是前两者,法院判决能否顺利执行也是问题。

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智俊也说:“判决不能顺利执行是此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往往也是最令人头疼的问题之一。”

朱锡军说,事实上,法院的上述方法并没有真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反而助长了公司下落不明的泛滥。他解释说,拿第二种做法来说,判决看起来对当事人最有利,但事实上同样不能实现债权人债权,相反大大增加了损失。对于这样的公司,即便出资人组织了清算,一般都要转入破产程序,而公司财产一般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这样法院一般会裁定终结破产,债权人颗粒无收。债权人虽然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清算,但必须垫付清算费用,垫付之后如果查不到公司财产,损失会更大。所以,很少有债权人有勇气发动清算程序。

基于此,一些法学专家甚至建议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驳回起诉。就法院的第三种做法,石家庄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层法院负责人解释说:“一是法院案件承受力。尤其是基层法院,此类案件占比例较大。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案件积压较多,审理周期延长;二是对法院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不利。此类案件多数情况是,公告后当事人亦不能到庭,只能缺席判决,使得案件事实只能依据一方提交的证据认定;三是案件判决后,多数判决只能是一纸空文,不能有效执行,执行案件压力大。同时,这也影响法院判决的严肃性。”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光荣说,有些债权人直接以诈骗嫌疑将下落不明的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举报至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往往以此乃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由此可见,无论是行政还是法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能够足以遏制公司恶意失踪,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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