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就原金蝶公司员工廖建华违背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一案作出宣判,判决廖建华继续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与金蝶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并应支付违约金。
原金蝶员工廖建华离职后,违反与金蝶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而加盟竞争对手。2006年3月深圳市劳动仲裁院裁决,廖建华应履行保密与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廖建华对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2006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维持了劳动仲裁的裁决,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廖建华的行为违反了保密及竞业限制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最高的法律原则,也是合同当事人最起码的道德准则,企业与员工均应严格遵守。金蝶公司一直坚守诚信价值观,积极倡导并维护行业良好的竞争秩序,该案的胜诉对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均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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