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美国法律,荷兰飞利浦等公司将在明天应诉两个中国企业对“3C联盟”(由索尼、先锋、飞利浦、LG四 家公司组成,在DVD技术领域中拥有多项核心专利)的起诉,即美国时间1月31日(北京时间2月1日)。
谁要告3C
计世网消息 按照美国法律,荷兰飞利浦等公司将在明天应诉两个中国企业对“3C联盟”(由索尼、先锋、飞利浦、LG四 家公司组成,在DVD技术领域中拥有多项核心专利)的起诉,即美国时间1月31日(北京时间2月1日)。
这两个中国企业分别为香港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和东强(无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即使熟悉DVD行业的人士恐怕也没有几人清楚它们的背景和情况。
1月18日下午,北京国际俱乐部饭店。
香港无锡多媒体和东强(无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宣布,两公司已将以飞利浦为首的“3C联盟”告上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院,起诉它们违反了美国《谢尔曼法》,据悉,该法是美国反垄断法体系的一部分。
原告律师称:判决结果将阻止飞利浦等公司因DVD专利费问题在全球各地海关扣押中国DVD机生产商的出口货物。同时,如果“3C联盟败诉”,将会被追回“至少过去3年向DVD机生产商收缴的专利费”,并被处以3倍的赔偿金。
这个案子被一些国内媒体报道后,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这是“相对弱势的国内下游厂商对强势的上游厂商反抗”,有点“羊告狼”的味道。
此前有媒体报道说这两家公司“代表了许多国内不愿直接与‘3C联盟’发生冲突的DVD机生产商”,“背后有它们撑腰”。日前,原告律师在接收媒体采访时并没有确认这个说法,也没有透露“背后到底是谁”。
不过,在原告此前组织的一次研讨会上,的确有一些国内DVD机生产商参加。但是,这些厂商都十分低调,甚至不愿意向记者透露自己的身份。据悉,原告律师正在国内游说,试图说服这些“羊”们一起去告“3C联盟”。
同时,原告也在努力把这个案子促成“集体诉讼”。
1月21日,原告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虽然目前原告方“只有两家企业”,但如果“原告的遭遇有行业代表性”,可以申请为“集体诉讼”,只要其他同行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向法院表示“不参与”,就会被默认为与原告持同一立场,原告如果胜诉,同行们也将获得原告的同等权利。据悉,美国当地法院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判定该案是否为“集体诉讼”。
此前,关于原告还有种种说法,比如,有人说这两个公司其实是国内某大牌DVD机生产商的“影子公司”,该大牌公司早就对“3C联盟”乃至“6C联盟”(日立、松下、JVC、三菱、东芝、时代华纳、IBM)的专利费制度不满,只是不愿意公开与这些“老大们”为敌而已。也有人说,两个原告的股东不止一家国内DVD机生产商。目前,这些说法并未得到原告两公司的公开确认。
据悉,无锡多媒体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2000年6月份成立,曾在2004年初向飞利浦提出授权申请,但“被无理由拒绝”了。说到被拒绝,还得从“3C联盟”开始向国内DVD机生产商强制收费开始。
逼上梁山?
2004年,是飞利浦等DVD专利技术拥有者的收获年,也是国内DVD机生产商的“破财”年。
在这一年,DVD专利技术拥有者开始了大规模的“收钱”行 动,行动力度也前所未有。据悉,一些企业甚至动用了海关等政府力量,其中,通过海关扣押没有缴纳专利费的DVD机,给中国DVD机生产商带来了严重的打击,许多依赖出口的非品牌DVD机生产商甚至只有两条路可走:破产,或者向专利拥有者交钱。
这个矛盾在DVD机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单机价格频频下滑的背景下,显得更加激烈。据行业协会透露的数字,广东一些DVD机OEM商的单机净利润甚至不到1美元!而按照专利拥有者的“法律要求”,一台DVD机则需要缴纳12~18美元,在某些品牌的某些型号中,这个数字甚至超过了成本的15%。
而且最关键的是:专利拥有者在收取专利费之前,并非“既往不咎”。按照专利拥有者的要求,DVD机生产者必须首先向其汇报缴纳专利费之前“曾经生产了多少台机器”,如果这些机器在某个期限之前生产,将可能被追加更高标准的专利费。同时,这些汇报给专利拥有者的数字,必须是经过省级审计单位审计过的数字。
1月21日下午,飞利浦公司知识产权及标准部执行副总裁及CEO陆毕德(Ruud Peters)在京接受了记者采访,确认了上述说法。
陆毕德说,中国境内目前已经有110家DVD机生产商都获得了飞利浦、索尼、先锋、LG等公司的DVD专利许可。
按照这4家公司组成的专利池收费模式,每台DVD机需要向这四家公司一共交纳3.5美元专利费。陆毕德说,专利池收费模式只是DVD机生产商向DVD专利所有者支付专利费的一种方式,DVD机生产商也可以采用单独向每个DVD专利所有者付费的方式,后者总共加起来可能会比3.5美元高一些,“高出的部分主要为手续费”。
对于原告两个公司,陆毕德说:“最近两年都在跟它们接触,谈判收取专利费事宜。”他说,迄今为止,原告两个公司均不在110家付过专利费的国内企业之列。
“为什么不使用诉讼来解决问题呢?”记者问。
“我们很少使用这种手段解决问题,事实上,这些企业是我们的客户,如果它们愿意支付专利费的话。” 陆毕德说。
显然,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沟通过多次,但均对自己利益的期望值太高,最终把矛盾演变为对簿公堂。那么,它们都想在这次较量中获得些什么呢?
两大核心矛盾
据悉,在此次诉讼中,双方的核心矛盾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专利费该怎么收,该收多少专利费。
无锡多媒体公司透露,“3C联盟”在1998年把专利池许 可协议拿到美国司法部备案时,曾承诺过一些原则,正因为这些原则,才得到美国司法部的认同,并审核通过了专利池许可协议。据说,这些被承诺过的原则之一就是如何收取专利费,即:当初“3C联盟”曾承诺专利联合许可价格要在产品生产成本中占较小的比例,通常为3%~5%。如果这一承诺具有法律效力,那么,目前“3C联盟”已经违法了,因为,其对中国DVD机征收的专利费已超过成本的5%。
陆毕德在采访中并没有确认飞利浦是否有上述承诺,但他承认,飞利浦最早的专利费收取方式确实曾按照产品成本比例收取过,“那是15年前左右的事”,随后,飞利浦就发现这个办法不可行,因为,“飞利浦无法知道产品成本事实上是多少”,“按照这种方式收取专利费将存在很多麻烦”。于是,就改成了后来的固定收费,最初的固定收费是每台DVD机5美元(3C专利池收费标准),只是到了最近两年才降到了3.5美元。
至于“专利费降价原因”,陆毕德说是“为了报答以前的老客户”,他并不承认是DVD整机价格下降所至。在1月20日发布的飞利浦官方声明中,也否定了按比例收取专利费的说法,“美国专利法同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一样,既没有设定专利使用费用的上限,也没有规定专利费用应该按照产品价格的百分比来收取。所谓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费用按照3-5%收取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飞利浦同时对原告提出的“专利池厂商之间相互免除专利费,涉嫌不正当竞争”做了否定,它在声明中说:“专利池当中的公司彼此间并没有得到授权免费使用其他厂商的个别DVD核心专利”。陆毕德说:“原告说我们违法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简直是荒唐之极。”
对原告提出的一个容易引起众怒的问题――飞利浦曾要求各国海关扣押没有缴纳专利费的DVD产品,飞利浦的声明是:“利浦没有要求各国海关扣押中国生产的DVD播放机。为保护被授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应他们的要求,——被授权人包括许多中国公司——飞利浦曾要求欧盟的海关对进入欧盟的产品进行确认是否符合欧盟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据飞利浦声明,本案最初是在2004年9月立案的。原告律师预计,这场官司将持续一两年左右。
现在看来,这场官司不仅是一场持久战,还是一场细节纷繁的“葫芦案”,谁是谁非,一时难以定论。但可以期望,随着诉讼的发展,真相将越来越多,公平将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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