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话垄断主体转移:从运营商到开发商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7-05-28 09:46:00转载 返回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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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我国的城市小区中,绝大多数小区在铺设网络通道时只选取一家电信服务商,因此选择运营商的决定权通常由开发商把持,从而导致了大多数业主只能被动接受开发商选择的运营商。固话业务垄断的主体已经从运营商转化为开发商。

家住浙江杭州的赵磊最近因为两件事非常苦恼,家里的固定电话不想换可是必须得换,宽带网络想换却又换不了,“都什么年代了,还出现这样的事情,自己连选择的权利都没有,这分明就是垄断”。

谈到这些,赵磊显示了一脸的无奈和气愤。

“几个月前,看到网通有免费安装电话的业务才装了这部电话,用了一段时间之后,忽然出现声音信号不好,经常断线的情况,后来听说网通在杭州一些区域已经逐渐取消固定电话的业务,我只能换成电信的。”赵磊告诉记者。

 

2006年的固网调查资料显示,电信和网通的市场份额分别是60.9%和34.6%

与赵磊有相同感受的还有居住在这个城市的很多其他使用中国网通固定电话的居民,而使他们不得不更换固定电话运营商的原因则是来自于2007年3月21日的一纸协议。一份由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签订的名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这份协议约定,“停止在非主导区域(中国电信的北方10省,中国网通的南方21省)发展新用户”。

正当这份协议如火如荼地进行时,2007年5月22日,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和福建省委党校法学院副教授王利平联名向信息产业部寄出请求函。在这封请求函中,两位法律人对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达成互不竞争协议、形成南北寡头分治局面的行为进行批评,吁请信息产业部对该“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与此同时,也有律师向北京西城区法院提出诉讼,状告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靠“垄断服务”收取“明显过高、不合理”的上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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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协议能否缓解五年纷争

网通和电信分分合合的关系要从2002年算起。

2002年5月,中国电信南北拆分方案最终确定,新中国电信集团及中国网通集团正式挂牌成立。新成立的中国网通集团主要负责北方10省的电信业务,中国电信集团则负责南方21省的电信业务。至此,中国电信南北划江而治的格局初步形成。

当时签约双方都不会想到,5年之后,双方会再次签订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合作协议。

这份合作协议写明,双方在非主导区域不得进行预算外投资,严格禁止租赁设备、合资建设、合作经营、借用设备等变相投资和经营行为。在2007年3月1日前,双方相互交换非主导区域内各省的投资及收入预算安排。

其中最苛刻的莫过于对投资的限定———2007年,中国电信北方投资预算不超过30亿元,收入预算不超过55亿元;中国网通南方投资预算不超过70亿元,收入预算不超过105亿元。

“这份协议无非是为了避免竞争中两败俱伤,并不代表网通和电信有合作意向,只是短期内停止了‘战争’。随着固话和移动通信业务的竞争日益激烈,他们的矛盾仍会加剧,但从现在的市场发展来看,这次合作符合市场的发展规律。”FrostSullivan(中国)公司总裁、电信咨询专家王煜全这样看待这份协议的作用。

自从网通和电信从中国网通公司分拆出来,两者的纷争就一直不断,即便有了这份君子协议,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况。

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2007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质量通告显示,该季度我国电信服务质量持续稳步提升,但网间通信特别是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网间通信质量方面的申诉却大幅上升。而这个期间正是电信网通签署“停战协议”前后。显然,双方的君子协议实施并不顺利。

在协议签署之前,双方的竞争已经发展到了白热化,即便在截止日到来前,双方突击发展用户甚至互相“拆台”现象也很严重。据《21世纪经济报道》资料显示,浙江网通大部分新增用户一度出现无法拨打电信号码的情况,用户投诉严重。原因是浙江电信认为网通2月底新增用户60%,是集中呼叫所致,并且已经开始彻查这批新号码。

2006年7月,浙江网通、卫通等公司的IP电话在浙江电信的网络上通话不畅,还出现通话过程中多次掉线的情况,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当月接到了14起投诉。2006年10月,杭州网通发现,从杭州萧山网通打往杭州电信的电话经常接通一两秒后就断线,或者通话中杂音不断。

这两件事最终在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的调停下解决。

协议是否构成垄断

用一纸协议暂停长期争斗,电信、网通缓和了竞争的局势,这些对消费者又意味着什么呢?

李方平律师向记者表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信、网通达成互不竞争协议,形成了南北寡头分治的糟糕局面后,作为消费者除了坐受宰割几乎别无选择。

不管电信两巨头有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缺乏竞争的垄断局面并不利于中国电信行业的发展,因为这已经违背了市场经济需要多元化主体竞争的基本法则。电信垄断,毫无疑问会阻碍技术进步,扭曲资源配置,导致价格失真、管理低效、服务品质低下等诸多弊端,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赵磊的话则显得更为现实:“网通、电信竞争时,服务好,还可以免掉固定电话初装费。但两家协议签订之后,以前安装的电话反而不能继续使用了,本来已经免去的固定电话初装费这次还是要补上。电信、网通两家竞争带来的实惠恐怕短期内不会再有了。”

对于电信网通此次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垄断性,王煜全向记者表示:“这种特殊性质的行业在一定时期是需要垄断的,通过垄断形成规模优势。这份协议的签订有一定的垄断性,但是协议的垄断影响不会太大,而现在电信行业垄断的源头在于各小区内的驻地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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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的城市小区中,绝大多数小区在铺设网络通道时只选取一家电信服务商,因此导致了开发商的绝对选择权,由于多数小区业主并没有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因此选择运营商的决定权通常由开发商把持,从而导致了大多数业主只能被动接受开发商选择好的运营商。即使遇到不满意的服务也只能被动接受,想要更换运营商比较困难。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才出现了赵磊想更换网络运营商一时却又无法实现的问题。

也有专家提出建议称,未建或在建小区,通信管线的容量应达到满足两家以上电信基础运营商接入的水平。虽然这会造成通信线缆的重复建设,但也是引入市场竞争所必需的代价之一。对于这种现象,王煜全认为,应该着重加强监管开发商,垄断的主体已经从运营商转化成了开发商。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运营商的原因,电信和网通的市场份额都已经发展到了占有绝对优势的地步。据2006年的固网市场调查资料显示,电信、网通和铁通3家运营商的市场份额依次是60.9%、34.6%、4.4%,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两家的市场份额超过95%。

事实上,电信和网通的这种绝对优势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整个固话网络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在与类似铁通这样的运营商竞争中有着强大的先天优势。

对此,李方平律师认为,“电信、网通的南北分治格局,更使得这种垄断不仅是一种双寡头垄断,在局部市场中,甚至还趋近于完全垄断。双方协议减少竞争或者消除竞争将会使消费者失去选择的权利,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际红分析:“按照《电信管理条例》的精神,政府应该对电信运营商参差不齐的情况实行‘非对称管理’,扶持在竞争中缺乏优势的运营商,形成多元化竞争机制,就我国电信市场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形成4-6家电信运营商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电信和网通作为国内固话市场中的两家规模最大的运营商,签订这种协议已经存在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形成垄断的嫌疑。但是目前在这方面我国不仅缺乏专业的监管部门审查,在法律上由于反垄断法和电信法尚未出台,目前也无法形成对这种行为的有效监管。”

作者:张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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