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从事经营活动卖方应取得营业执照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7-05-31 09:44: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今后,在网站上从事经营活动,卖方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并公开其相关信息。同时,电子商务供应商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并有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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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经营

电子商务提供商将担负检查经营者信息等义务

今后,在网站上从事经营活动,卖方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并公开其相关信息。同时,电子商务供应商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并有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义务。

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网站应核查经营者身份据了解,目前利用网络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较普遍,人们只需要通过简单的注册和资格审核,然后发布自己所卖商品的照片和相关信息后,就可以进行正当的交易。为了降低风险,草案规定,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合法经营凭证和反映交易信用状况的材料进行检查,并做好数据备份。

年投二三十亿信息化建设草案还规定,北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逐步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业务办理、费用收缴、服务预订等便民服务。北京市信息办主任朱炎表示,目前,政府部门每年投入大约20亿至30亿元,进行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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