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通未经客户同意开炫铃涉嫌侵权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7-06-04 11:48: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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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解释:营业部自行开通的业务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了联通10010客服中心。工号为1245的话务员告诉记者,5月份,联通确实为很多CDMA用户增开了一项名为“炫铃”的彩铃业务。“这是上海联通为庆祝公司成立6周年举办的活动,CDMA用户都被开通并赠送了当月的彩铃。”

当记者问及联通此举是否经过用户同意时,话务员解释说,联通系统曾发短信告知过用户相关事宜。“不需要的用户可以在免费期内发送短信进行退订,否则第二个月起将被收取5元钱月租费。“

记者随后又问,如果当时没有收到短信,或没有注意到短信,是否也需要支付月租费时,话务员的解释是她也不清楚,“您到时候可以凭相关账单来联通公司询问处理。现在,我建议您尽快发短信退订这项业务吧,不过短信费将被纳入当月短信总额中计算收取。”

律师意见: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认为,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有权自主作出选择。在这起事件中,联通公司通过一条不需要用户回馈确认的短信,就自行为用户开通了彩铃业务,这项合同缺乏要约承诺,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因此,联通的做法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联通此举属于用限定条款歪解用户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做法有强制交易之嫌。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若遭遇强制交易行为,可拒绝交易。
作者:石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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