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我国“电信法”出台宜早不宜迟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7-06-08 13:11: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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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曾参与了信息产业部2003年10月形成的《电信法》草案的讨论,他的建议是,借助制定《电信法》的契机,推进电信监管机构的建设。

他表示,世界电信业改革有两大主轴:一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另一个是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电信市场不可能实现有效竞争,虽然我国组建了信息产业部和国资委,但总体上,电信行业的独立监管制度仍然未能建立。一方面,信息产业部的定位模糊,集政策职能、监管职能与反垄断职能于一身,监管角色不清晰;另一方面,其他部门在市场准入、定价与价格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职权仍然存在,造成监管职能交叉,某些领域无人负责的弊病。

事实上,《电信法》难产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独立监管机构的权力。业内对《电信法》最大的期待是:随着该法的出台,我国是否会成立独立的电信监管部门“信监会”?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海宁,曾经作为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对《电信法》送审稿提出了修订意见,他以美国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为例,建议我国也建立独立的电信监管部门,并先由《电信法》提供完整的电信监管法律体系,明确该部门的行政职能和执法依据。

据记者了解,提交给国务院的《电信法》草案中确实有建立电信监管机构的内容,但是,对该机构应该赋予多大的权利,国务院、信息产业部及电信企业间意见不一。

“缺乏法律授权的监管机构既不能有效解决电信行业内部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又不能对自己的监管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电信法》的出台宜早不宜迟。”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政策研究所法制监管部副主任续俊旗这样表示。

作者: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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