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宽带“垄断定价”损害消费者利益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7-06-20 09:14: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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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512K带宽服务包月费用,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收费为120元,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的收费为99元,而比512K带宽网速更高的1兆带宽服务包月费用,中国铁通北京分公司的收费为100元。

“同样的服务,北京网通的收费为何这样高?它的定价依据是什么?”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以北京网通ADSL宽带上网包月用户的身份,将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通)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网通将512K带宽包月费用由120元调整到99元以下。

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20元上网费是否违背定价原则

李方平在起诉书中称,开通宽带之前,他在北京网通东单营业厅签署业务受理单一份,该公司规定速率512K带宽的资费为包月120元。今年4月30日,北京网通又推出1兆带宽包月服务,费用为138元。向其他电信营业商咨询后,他了解到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提供的512K带宽服务包月费用为99元,中国铁通北京分公司提供的1兆带宽包月费用为100元,北京网通规定的资费标准比其他电信营业商都要高,为此,李方平想变更电信服务商,但是中国铁通北京分公司告知他,无法覆盖他居住的朝阳区石佛营地区,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也答复北京的5字头、8字头电话只能找北京网通解决宽带服务。

“自北京网通2003年推出120元宽带包月以来,用户数量已经实现几何型增长,网通却不调整价格,这并非因为运营成本不变,而是缺乏竞争和行业监督。”李方平认为,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的垄断地位,4年来一直毫无理由地攫取高额利润,此举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李方平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而在北京电信市场,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消费者被迫接受这种无法选择的服务以及无法修改的格式条款,还被迫接受较其他电信服务商更高的服务价格。

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天勇作为李方平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北京网通关于上网费用的定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他说查找了很多资料都没有查到北京网通提供宽带服务的成本如何,不知道北京网通是在何种成本基础上计算出,需对512K带宽的上网服务收取每月120元每年计1440元的费用。

江天勇还表示,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我国的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宽带上网服务应属于信息产业部制定并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的增值服务,应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如果是政府指导价或是政府定价,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但北京网通并未遵守这个规定。

如果是市场调节价,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北京网通提供的服务应该是“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了,但北京市以5、8开头的电话只能选择北京网通作为上网服务提供商,这何谈竞争,更何谈竞争充分?

北京网通的一位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对于李方平的诉状,他没有提出具体的答辩意见,只是反复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毫无根据,纯属胡搅蛮缠,给北京网通带来了诉讼负担,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法院驳回”。在回答法官“北京网通如何确定上网费用”的问题时,他表示,对提供的上网服务进行定价是北京网通行使企业自主经营权,北京网通的上网资费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有关定价已经报物价部门和信息产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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