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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亟待规则底线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学术专家胡钢认为,近期一些搜索引擎提供商的竞价排名做法有愈演愈烈的倾向,关键词广告管理比较混乱,这种状况源于对1995年开始实施的广告法本身的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搜索引擎广告这个领域出现了盲区,使得从业者能够名目张胆地游走于法律边缘。
胡钢指出,搜索引擎的赢利模式虽然被一些从业者描述为“推广方式”或者“赞助商链接”等模糊用语,但其本质依然归属于广告范畴。
“所以问题就来了:既然是广告,根据法律,就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而搜索引擎服务商仅仅载明‘赞助商链接’或‘推广’字样,只字不提‘广告’,既损害了搜索引擎对信息管理的原有功能,又违背了相关的法律精神,造成用户的误认,引发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的混淆。”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协会的专家向记者表示,搜索引擎服务商发布网络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如果发布无广告标记的广告,就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正是由于搜索引擎的崭新性,这个领域至今尚未纳入广告法监管范围,搜索引擎服务商才可以至今都明目张胆大打“擦边球”。
胡钢表示,面对广告法的监管盲区,搜索引擎业既需要相关行业内自律游戏规则的出台,更亟待相关政府部门作出明确法律解释,在充分考虑搜索引擎广告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的基础上,适时修订广告法,以切实规范搜索引擎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记者 王晓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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