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自揭黑色产业链:做病毒一定要低调

互联网 | 编辑: 杨剑锋 2007-08-26 00:30: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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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层感觉不到互联网立法的紧迫性

访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陈明奇博士

《中国经营报》:“熊猫烧香”等病毒的泛滥,已经让我们意识到,黑色产业对现实商业环境产生的影响,你认为黑色产业链与现实商业社会的关系正在朝着何种趋势发展?

陈明奇:互联网黑色产业链的存在正在摧毁大众对网络经济的信任,尤其是对网上银行等网络业务的信任。同时,相关的商业网站为了运行安全性,需要加大对网络安全的投入,这些将严重阻碍网络对商业领域的渗透。此外,更严重的是,互联网黑色产业链的存在,正在对青年的价值观产生着影响。互联网黑色产业链的暴利足以引诱青年人向其投靠,形成强有力的人才竞争。这些都将不可避免地对现实商业社会产生影响。

《中国经营报》:中国刑法对互联网犯罪缺少明确、严格的规定,致使黑色产业链受害者成为新弱势群体,我们应该怎样加强在这一领域的立法?

陈明奇:对待互联网犯罪,我们通常依据《刑法》第285、286、287条给予定罪。实际上,这3条应用起来非常困难。首先,在互联网上取证非常困难,因为多数攻击是病毒侵占了他人电脑,在机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发动的,所以很难抓住元凶。其次,《刑法》规定的“重大经济损失”在互联网上很难认定。比如一个网站遭到攻击,用户无法登录,网站的广告流量受到影响,投资者暂停投资,这很难确定在某一个金钱范围内,但是对受害者影响却非常大。利用《刑法》第285、286、287条的漏洞,黑客们可以逃避惩罚、逍遥法外。

欧洲的许多国家正在面临着与中国类似的互联网立法问题。德国的经验是,设立《个人数据保护法》,来防止黑客对个人电脑的入侵,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中国需要注意现有各种法律法规与互联网现实的衔接,加强有关的司法解释,采取措施落实有关法律规定。

《中国经营报》:针对互联网犯罪,你认为国家应建立一个怎样的协调监管、快速反应机制?

陈明奇:一个假冒银行网站的存在可能只有一两天,但是对假网站执法则需要半个月的审批流程,这显然是无效的防御。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监察或者说管理机构,各个部门都是从各自角度,开展对互联网的管理,相互之间的协调机制远远落后于互联网的发展,应该完善有关的协调机制。同时,要对互联网犯罪转变观念,像欧洲国家一样,建立针对互联网犯罪的快速程序,才能使危害在发生恶劣后果之前,得以制止。

《中国经营报》:管理层面对互联网安全认识是否存在误区?

陈明奇:对于管理层来讲,互联网安全问题是一个隐性问题。根源在于掌握决策制定权的领导很少上网,感觉不到互联网立法的紧迫度。而大型企业有资金对安全进行大额投入,但真正能够感受到黑色产业链危害的是网民和中小企业,他们已经成为互联网上的弱势群体,同样需要救助。救助的方式可以多样,例如对符合救助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网络黑名单,甚至赠送软件,限制对特殊网站的访问。现在,国家对这一问题的资金、人员投入还十分不足。本报记者索寒雪采访整理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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