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徐玢(本报记者)
嘉宾:周庆山(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
王斌(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副研究员)
杨建武(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副研究员)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搜索服务日益呈现出智能化特征,各类视频、音频、地图搜索进入人们视野,并已深入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很难想象没有以谷歌、百度为代表的搜索引擎的帮助,我们如何在浩瀚的网络数据中寻找想要的信息。
但据报道,英国一些青少年今年6月却利用“谷歌地球”地图搜索网站搜索私宅内的大型户外游泳池,并于深夜潜入游泳。这再度引发人们对新形式隐私侵犯的担忧。那么在搜索引擎技术日臻完善的今天,我们又能用什么方式来保证个人隐私呢?
搜索技术的发展可能威胁个人隐私
主持人:目前搜索引擎技术的发展有什么特点?
王斌:可以用精、广、深来概括近年搜索引擎技术的发展。精,即指智能化技术、数据加工技术以及个人行为分析技术的发展,使搜索结果精度越来越高。广是指目前搜索引擎除了对文字进行检索外,还对视频、音频、地图、博客、论坛等进行检索,收集范围越来越广。目前搜索技术可以深入挖掘数据,例如受密码保护的数据、数据库数据都能被检索到,也就是前面说到的深。
杨建武:地理信息系统、自然语言处理、数据挖掘等技术,使搜索引擎能直接为用户提供越来越多、越来越精确的内容,而不是像过去仅仅提供简单的信息列表。
周庆山:搜索引擎日益成为一种信息服务产业,呈现出智能化特征,搜索手段多元化并适应人类自然语言查询,同时还具备了交互功能,可以通过集成化形成个人整体形象。
主持人:搜索技术的这些新发展是否可能威胁到个人隐私?具体表现在哪些方向?
周庆山:正是由于这些发展,使个人信息的被收集、加工、集成和披露成为隐私权益的一个极容易被侵害的领域。主要是某些人未经许可地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后,通过网站进行营销。另外,也有很多论坛以及博客将搜索到的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后发布。一些广告服务商利用一些技术,比如Cookies进行个人网络跟踪等。
王斌:现在可以搜索到人们各方面的数据并整合成一体,从而确定被检索对象的身份。而越来越深的挖掘技术,使人们可能访问到受密码保护的内容,侵犯个人隐私。
杨建武:技术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关键还是要看如何使用这些隐私信息。有些搜索服务提供商收集的用户访问信息,就是为了对用户进行群体分析,从而提供更加符合用户习惯的搜索服务,因此不能笼统地认为收集隐私信息就是侵犯个人隐私。
基于搜索引擎的服务商业利益巨大
主持人:各大主流搜索引擎在透露个人隐私方面有什么隐患?有什么办法能规避这些隐患吗?
王斌:搜索引擎后台巨大的数据收集能力和整理能力,使其有可能收集私人邮件等用户不想公开的信息,这在技术上是可以实现的。例如,去年百度因能搜索到私人邮件被告上法庭;谷歌地球的卫星图片可能透露个人隐私;网页快照可以看到设置了密码的隐私内容;各大搜索公司收集的用户访问习惯也可能威胁个人隐私。
周庆山:这些隐患主要是个人敏感信息的泄露,它们可能被一些营销商利用来发送垃圾信息,并因此给不法分子提供一些犯罪机会。此外,这些垃圾信息中有些属于侮辱诽谤性信息,对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也构成侵害。针对这些问题,目前从个人角度,主要应从四个方面加以避免,一是不要随意将个人资料提供给网站,特别是一些敏感的身份证信息、个人住址、电话等;二是对个人的网络资料进行密码设置保护,密码要经常进行维护;三是仔细辨识一些网站的安全性,不随意浏览一些不可靠的网站;四是保护好自己的电脑资料,要安装网络监控和防病毒软件系统,并对浏览器等在线软件进行防止网络跟踪和查询的设置。
主持人:还有一些非主流的搜索引擎专门提供个人隐私的搜索,这是否意味着需要对搜索引擎的发展设定一些限制?
周庆山:主要是要对一些搜索应用性的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加以立法限制,比如窃听器就是不允许随意买卖的,可是一些可用来进行所谓人肉搜索的软件却没有一些限制使用的规范。
主持人:您认为搜索引擎对个人隐私的这些威胁,其背后的原因有哪些?是否完全都是由于技术进步造成的?
王斌:一方面是由于公众没有养成良好的网络习惯,不是特别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但产生这些威胁的主要原因还是利益的需求。例如有些公司通过收集用户信息来为其他群体提供基于搜索引擎和网络数据的服务,其中的商业利益巨大。
周庆山:背后原因很多,比如商业利益驱动,一些企业把个人信息当成低成本的商品进行牟利,还有一些掌握了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违反商业和职业道德私自泄露和出卖个人信息。我们要关注的是技术如何平衡其利弊,这就需要法律和伦理规范。
规避隐患有赖针对性司法解释
主持人:在技术上能否实现对个人隐私信息的屏蔽?
周庆山:我认为技术上是具有可行性的,同时也需要网民自己掌握一些个人信息安全的技术防护知识。目前西方国家也在尝试一些技术协议保护措施,比如,P3P(PlatformforPrivacyPreferences)就是万维网联盟公布的一项隐私保护推荐技术保护标准,目的就是让网民访问一些网站时,自行处理被收集的一些用户信息,减轻网民因网站收集个人信息所引发的对于隐私权可能受到侵犯的忧虑。
王斌:虽然通过技术协议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有一定可行性,但是单纯通过技术协议来彻底保障用户的隐私不受侵犯却很难。比如,目前就有机器人抓取协议(通过网站根目录下的Robots.txt文件来定义)来规定网站的哪些网页可以抓取哪些网页不能抓取。但是这只是个“君子”协议,并非所有的搜索引擎抓取器都严格遵循这个标准。
主持人:是否有必要对于搜索引擎个人隐私透露设立一些法律制度?
王斌:据我了解,国外有一些关于网络隐私的法律,例如美国、欧洲等国家在这方面起步较早,我国也已开始探索。目前我国一些网络隐私纠纷也可以归结到非网络隐私的法律法规来处理。例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于非法截获、删改删除邮件或数据资料等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总体上看,这些规定零散地分布在过去一些法律法规上,没有很强的针对性,因此可操作性也不是很强。
杨建武:个人隐私泄露并不仅仅是搜索引擎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问题。例如手机定位技术发展后,可以精确提供用户所在的位置,为跟踪用户行踪提供了技术可能。因此,需要全盘考虑技术进步对个人隐私带来的威胁,制定涉及多技术领域的相关法规。
周庆山:制定特别针对搜索引擎个人隐私问题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目前我国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此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对于网络搜索引擎的个人隐私保护要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从国际上看,搜索引擎的法律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相关立法研究也很活跃,其中关键是要明确搜索引擎在侵权纠纷中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如何承担。美国将搜索引擎在特定情况下的侵权视为“帮助或者扩大侵权”,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法律限制有利于产业长远发展
主持人:您认为这些限制性法律法规对搜索技术发展会产生何种影响?
王斌:我认为其影响是兼而有之。在相关法律法规下,有些智能技术的使用受到限制,必然会使搜索技术在精、广、深方面的发展受到一些影响。而且在过滤隐私信息时,提供给用户的信息量也会减少,这也可能会降低某些用户的满意度。但同时它又可能会促进隐私信息识别的相关技术,如信息分析和过滤技术的发展。
杨建武:我认为其影响是利大于弊,因为有了明确的法律法规,服务商就能确定发展的最大限度和方向,防止发展幅度过大或过小造成的损失,达到技术发展和商业发展的统一。
周庆山:技术发展必然要适应制度设计需要。因此,从短期看一项限制措施可能对技术有阻碍性影响,但长远来看是有利于这个产业发展的,否则一旦面临法律诉讼和赔偿,更是得不偿失。制定制度当然要平衡自由和安全的利益,不能因噎废食,要考虑技术规律和促进产业发展。
主持人:对于防止隐私泄露,您认为还有其他什么手段?
周庆山:我觉得要加强信息安全和信息素养教育,这也是国外可资借鉴的经验。法律不能包治百病,在我国尤其如此,因此需要在学校教育中加强这个方面的教育,同时要促进网络企业的行业自律。
■核心提示
制定特别针对搜索引擎个人隐私问题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目前我国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此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对于网络搜索引擎的个人隐私保护要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从国际上看,搜索引擎的法律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相关立法研究也很活跃,其中关键是要明确搜索引擎在侵权纠纷中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如何承担。美国将搜索引擎在特定情况下的侵权视为“帮助或者扩大侵权”,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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