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搜索“竞价排名”之殇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8-09-28 10:18: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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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钱就搜不着吗

重庆某知名民营医院在建立自己的网站后,凭借其在业界的影响力,在百度、谷歌、雅虎等搜索引擎上搜索排名一直排第一。但是,从今年8月开始,医院突然发现,用百度竟然再也搜索不到医院网站了,但用谷歌、雅虎却能够搜索到,而且还是排位第一。这让医院感到十分疑惑,便以各种方式向百度反映这一情况,但都未得到令人信服的答复。迫于无奈,医院负责人赶紧投钱参加百度的竞价排名,很快,医院的网站又“神奇地”在百度上出现了……

这家医院的院长对本刊记者说,虽然无法证明网站被屏蔽是因为没交“保护费”,但是我们交了钱之后就再也没被屏蔽,而且还可以排名靠前,这却是事实。

其实,不少中小网站与搜索引擎的摩擦已经到了激烈的程度。2005年,一些网站站长甚至结成了“反百度联盟”,并且获得了信息产业部备案序号(豫ICP备05009507)。这一联盟的发起人叫郭振东,2004年发现自己创办的文学网站美人鱼社区被百度屏蔽。此后,他在与百度上海公司员工的接触中获悉,只要交6000元就能将被封的网站解禁,并承诺在一年内不再屏蔽。因此,他认为百度之所以对网站进行屏蔽,是为了推广百度的竞价排名服务,遂发起“反百度联盟”,收集百度公司对待站长和网友不公正的证据。

重庆一家网站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众多中小网站来讲,其绝大多数的流量都来自于搜索引擎这个“入口”。因为绝大多数网民往往只能记住网站的名称,然后通过搜索到达该网站。因此,摆在众多网站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是,网站流量的访问入口已经被各大搜索巨头所垄断,网站的生杀大权事实上已经被掌握在了别人手中。一旦被搜索引擎“屏蔽”,就很有可能导致网站失去流量。他说,对于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方式,中小网站虽然忿忿不平,但为了生存大多数都敢怒不敢言,只有忍气吞声地交“保护费”。

应否纳入广告管理

受访的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国内尚无专门的机构或专业的管理监督手段来对网络广告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监控。广告法是1994年颁布的,因此不可能考虑到网络广告的出现及其所带来的变化。不仅仅是竞价排名,如互联网上有弹出广告、悬挂广告、首页通栏广告、动漫广告等多种广告形式,都已经超出了广告法立法时所能假定和设想的方式范围。

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周立太认为,在法律层面上,“竞价排名”究竟是应该认定为“技术手段”还是“广告行为”姑且不论,但是广告法规定了广告发布者和承载媒体的责任和义务。如果竞价排名收费,那么搜索引擎的身份就转变成为广告平台的运营商,就有义务对广告发布者的身份以及关键词进行核实。鉴于搜索引擎网站对关键词竞价排名业务是收取费用的,收费是权利,对应的义务和责任就应当是审查收费服务中的违法情况。

周立太指出,我国广告法第十三条早已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竞价排名”把广告与其他正常信息混为一谈,明显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目前,搜索引擎服务商仅仅载明“赞助商链接”或“推广”字样,没有明确标示“广告”字样,既损害了搜索引擎对信息管理的原有功能,又违背了相关的法律精神,造成用户的误认,引发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的混淆。

互联网业内人士指出,面对广告法的监管盲区,搜索引擎业既需要相关行业内自律游戏规则的出台,更亟待相关政府部门作出明确法律解释,在充分考虑搜索引擎广告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的基础上,适时修订广告法,以切实规范搜索引擎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作者:黄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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