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40天左右时间,中国墨盒遭遇美国“337调查”一案将见分晓。日前,据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涉案的6家中国企业以及其在美国的10家分公司陆续收到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通知,ITC已正式启动对上述中国企业的调查,并于45天内公布诉讼结果。
再过40天左右时间,中国墨盒遭遇美国“337调查”一案将见分晓。日前,据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涉案的6家中国企业以及其在美国的10家分公司陆续收到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通知,ITC已正式启动对上述中国企业的调查,并于45天内公布诉讼结果。
6家涉案中国企业接到通知
与此前媒体报道稍有出入,记者看到的这份24家涉案公司名单中,除了5家美国公司、1家德国公司和1家韩国公司外,其余16家公司均是中国6家企业及其在美国的分公司。连日来,这些企业陆续收到ITC发来的通知。
形式迫在眉睫。一些企业仍在苦思对策,另一些企业已开始应诉。24日,国内耗材巨头纳思达特向本报发来正式应诉申明,“就日本精工爱普生公司近日在美国指称本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一案,本公司郑重申明:我们将就此部分产品据以事实进行驳斥 ,为捍卫我们的权利做坚决的抗辩。”
据介绍,纳思达已聘请美国纽约某著名律师及中国北京某著名律师,组成律师团 ,决定针对爱普生提起的指控进行抗辩,坚决将这一场官司打到底。
“通常中美两国律师联手,有助于降低‘337调查’高昂的应诉费用。”一位行内专业人士称,“并且中国律师能利用其熟悉国情的优势,在答辩中用美国人熟悉的方式解释中国企业的情况。”
一位国产耗材负责人对应诉充满信心,“尽管我们有不少产品的确用了爱普生的核心专利,但是,在此基础上我们有自己的应用专利。在美国,法律不保护核心专利 。”
中方要求调查期延长45天
依据相关程序的规定,ITC一旦立案,留给中国企业只有20天的应诉期。而ITC已于3月20日正式立案,并向国内企业展开调查。也就是说,国内企业的最后应诉期限在4月10日左右,如果超出这一时间仍不应诉,即被认定承认对方的一切说法和证据,中国企业也会因此不战而败。
“那么多个专利,仅用20天时间来调查应诉显然太短。”纳思达一位高层说,“我们已通过律师要求ITC能延长调查期应诉期,至少延长45天。”
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纳思达也同样要起诉爱普生。“尽管我们确有一些墨盒采用了爱普生的专利。”他说,“爱普生也在几款墨盒产品上采用了属于纳思达的专利,有可能爱普生自己还不知道,无意识中就采用了。”
诉讼胜负难料
“如果爱普生也侵犯了纳思达的知识产权,肯定增加了纳思达的谈判砝码,最后的胜负还不好说。”一位业内人士分析,“事实上,只要被告应诉,337程序中的原告就必须克服一系列障碍才能胜诉,包括证明自己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美国还会出现使用该知识产权的产品等等。总之,原告也不会那么轻松胜诉。”
2004年曾引起媒体关注的“中国电池企业打赢美337调查案”,被看作是中国企业在应对“337调查”上,团结一致、大获全胜的一场官司。那次经验表明,一旦中国企业表示出坚决的应诉态度,很可能导致起诉方主动撤回指控。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原告主动撤诉的可能性不大,但此次中国墨盒337调查案最终诉讼胜负难料。”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专业人士称,“无论最后是胜诉 、和解或败诉,中国企业现在要做的是,必须坚决站出来,商讨如何去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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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耗材业三大典型案例回顾
中国是世界公认的加工制造基地,耗材加工也不例外。据统计,中国通用耗材企业80%以上的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尤其是美国。关注国外的专利,尤其是通过专利诉讼了解OEM的专利策略情况,会对国内企业出口有一定的参考指导意义。下面是几个典型的案例。
美国 HP VS.Repeat-Type 惠普诉败
这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1997年作出的判例。该案中专利权人惠普公司拥有几个关于喷墨打印机的专利,主要包括墨盒及墨盒内的部件。惠普公司依据其专利生产和销售了不可重新灌注的墨盒,并在墨盒上标明“立即扔掉旧的墨盒”。被告公司购买了惠普公司的新墨盒并改造为可重新灌注的墨盒进行销售。惠普公司对被告提起诉讼。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当惠普公司在没有限制条件的情况下销售被专利保护的产品时,买方及随后的买方就获得了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的默示许可,但不包括再造专利产品的权利。被告的改造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修理,因为被专利保护的墨盒没被破坏或变得有缺陷。被告的改造改善了该专利墨盒的应用性,不是不允许的“再造”,更近似于对不成熟的修理。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类似修理”,而不是“再造”,不构成对惠普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德国 CANON VS. Pelikan 佳能胜诉
Canon 公司于1999年起诉Pelikan公司侵犯其EP0655336号专利,其主要保护的是“T型隔板分隔腔室”,Pelikan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该专利缺乏创造性,在该申请的申请日前有四篇相关的专利文献已公开了该项技术,专利法院尚未就该专利是否无效作出判决。
The District Court Düsseldorf 判决专利侵权成立,Pelikan认为CANON公司侵 权举证不力,Düsseldorf法院应当等待专利法院的无效判决从而确定是否侵权。但是 Düsseldorf法院认为Pelikan提出的四项在先技术文献与该专利的发明点相去甚远, 不足以破坏该专利的创造性所以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日本 Epson vs. ST Sanyo 爱普生撤诉
2000年9月5日Epson 在日本起诉 ST Sangyo以及Elecom公司侵犯其日本专利JP 2696828,该专利主要是关于墨水的成份。
ST Sangyo公司向日本专利局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有两点:一是Epson公司 作出该发明的基础不存在,另外一点是Epson的该项专利已被在先技术公开,不具有创造性。日本专利局确认Epson公司该项发明创造已被数篇在先文献组合所披露,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宣布该专利无效。有鉴于此,Epson对上述侵权案件进行了撤诉,该案于2001年1月21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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