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的“召回门”
这两天从网上看到了一则消息,至高已经开始试水召回制度,具体内容是:凡自2010年3月1日至3月31日购买志高“节能惠民”1级能效空调,均可享受“产品质量承诺召回”,即一年之内出现任何非人为的产品质量问题,志高公司将免费召回并更新新机。所购产品已由志高空调向中国平安保险投保10亿元产品责任险。
召回这个词虽然我们已经熟悉,也经常在汽车市场上看到,这个词也频繁出现在了国外的市场中,但是在国内家电市场看来,召回情况仍然是寥寥无几,我们再来看看最近几件家电市场的召回事件:
2009年11月,三星旗下一款双开门冰箱由于在韩国发生“自爆”事件,随后宣布对该品牌双开门冰箱实施全球召回,其中,中国市场有六个型号的冰箱在召回之列,预计总量为32000台。这是国内冰箱行业首次因产品出现安全问题而大面积召回,也是国内家电行业除笔记本电脑电池类之外的首宗召回案例。
韩国LG电子2月24日宣布,从3月份起自主召回在韩国国内市场销售的100万台滚筒洗衣机,以更换具有潜在危险因素的洗衣机安全门锁。
韩国LG电子公布问题洗衣机中国市场的召回方案:问题洗衣机在中国市场销售了672台,涉及四个型号。召回方式是LG电子对相关机主免费上门指导和门锁检测、更换服务。
那少得可怜的召回事件
从上述信息看出,家电召回在中国的事件,一只手都能数的过来,头两次都是外资企业进行的召回活动,这不禁让我们一问:我们自己的国产家电的召回制度,什么时候才有呢?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IT、数码、家电产品等的召回制度。国内家电企业面对产品质量问题,尽管对消费者也会进行免费更换乃至双倍赔付,却尚未主动进行过召回,不少厂家还会以“产品已超过国家推荐的使用期限”为由向消费者收取维修费。
就是三星此次的召回,也是从国外开始,再延伸到国内,这让很多消费者都很不满,为什么我国的召回就要慢人一步,而且有些时候慢的还不是一步两步。
这些问题的背后,我们看到了国家法律规定的缺失,这样直接导致的后果,便是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保证,同时越积越深的群众矛盾导致品牌的消亡。召回制度的出台,不仅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一种保障,也是对企业质量的一种监督。同时召回制度也是对市场良性循环的一种促进。
企业到底在怕什么?
在国内家电业,召回制一向被制造商视为“雷区”而不敢轻易触及,一方面是因为家电产品属于生活必需品,很多家庭都有好几台电视机,好几部空调,要是对普及率这么高的产品实行召回,操作难度相当大。而更内在的原因是,制造商对自身产品品质、质量缺乏足够的底气和信心,担心一旦承诺而招致巨大损失。
除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外,企业担心更多的是影响品牌的美誉度,怕消费者不理解,导致品牌垮台。厂家和消费者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导致许多厂家都不敢正面提到产品设计等方面的缺陷,只能等出问题了,私下靠维修或免费升级来解决。
要知道,隐瞒和私底下解决,虽然可以在短期内降低企业的成本,但是从长远来说,召回却有益于企业的信誉和品牌的维护。
无论是否有规可循,企业敢于对自己的产品负责,应当说是企业对自身责任的一种担当。现在全社会都在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但把焦点集中在企业对税收、就业的贡献以及对社会福利事业和环保事业的支持上还不够。企业首要的社会责任,就是提供质量安全的产品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到底。这样的责任既包括首先做好第一把关人,尽力杜绝有安全隐患的产品出厂,还包括做好第一“救火队员”,产品质量出了问题敢于第一时间主动召回。
结语与相关链接
结语
虽然至高这次的试水“召回”只是其迈出的一小步,但是对于国内家电市场却是重要的一步,只有打破企业固有的传统观念,把召回当做是企业的一种责任,一种对自身的监督,才能给消费者带来更好的产品。
并且,随着家电下乡的推展,农村中家电的普及率大大提高,在农村复杂的使用环境与用户掌握家电知识的缺乏,家电爆发故障的几率会更大,如何进行家电下乡的电器产品召回政策也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在此,希望国家尽快制定家电召回政策,同时企业转变自身观念,让召回制度确确实实的成为一种可以监督企业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项政策,才是召回制度的意义所在。
相关链接
召回制度
所谓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在召回制度完善的国家,产品召回的程序、监督和赔款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事实上,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制度,召回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被写入法律。
召回制度在国外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目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美国的召回制度最先应用于汽车领域,此后,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其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主要产品领域。依照美国法律,产品召回制度分为自愿召回、强制召回两种形式,前者系生产商自行判断、自愿采取的主动召回制度,后者系国家主管部门向生产商提出的强制性召回制度。
欧盟等国家对家电产业实行“一般产品安全规定”,该规定有严格的产品安全报告和处罚要求,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定明确了制造商或经销商一旦意识到经营的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必须立即向有关机构报告,如疏漏不报,则可能招致罚款或监禁,处罚可以针对企业的董事、经理或公司其他责任人。另外,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有权要求召回产品、向产品制造企业或经销商索取赔偿或检查产品仓库、没收产品等。欧盟委员会每周出版一次通报综述,为公众提供与其密切相关的产品安全方面的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