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服外挂定罪量刑 最高院《意见》出台

互联网 | 编辑: 胡斌 2011-01-19 17:22:21转载 一键看全文

私服外挂定罪量刑 最高院《意见》出台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下称《意见》)。对于《意见》的出台,玩家们及游戏业内人士们均纷纷表示欢迎。相信这也将更有利于网游厂商们对外挂的打击,以及将国内网游引向一个健康发展的道路上去。

依法处置“外挂”“私服”行为

《意见》发布会场现场

以往对于外挂,游戏厂商多以“非法经营”或者“侵犯著作权罪”等对侵权方提出诉讼,《意见》出台之后对于“网游私服外挂”的定罪量刑将更为直接明晰。此次《意见》更加直接明确地提出了定罪量刑标准。

《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将被认定为“特别严重情节”。

记者提问

根据《意见》,“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要件之一。《意见》明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集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有关人士认为,《意见》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为打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相关人士称,以往对于外挂,游戏厂商多以“非法经营”或者“侵犯著作权罪”等对侵权方提出诉讼,《意见》出台之后对于“网游私服外挂”的定罪量刑将更为直接明晰。“很多网络游戏长期遭受外挂私服困扰,虽然技术手段上有反外挂措施,此前打击外挂也取得一定成果,但此次《意见》更加直接明确地提出了定罪量刑标准。”该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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