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收取月租费不合理,王海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二中院终审再次驳回了王海关于“被告返还月租费54.32元,并取消今后收取月租费”的请求。
因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收取月租费不合理,王海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二中院终审再次驳回了王海关于“被告返还月租费54.32元,并取消今后收取月租费”的请求。
今年7月9日,王海到被告营业厅索取自己手机6月份的费用发票时,认为发票中月租费54.32元属不合理收费。8月,王海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未租用被告公司任何商品和服务,使用该手机较长时间,自己对该公司一直在收取月租费并不知情。要求返还54.32元月租费,并取消今后月租费等。
被告辩称,公司收取该费用均有相应法律及事实依据,其中49.32元基本月租费属于政府定价,另外5元是王海与公司签订协议,由公司收取的彩信服务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后,王海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被告向王海收取49.32元月租费,是依据《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报送信息产业部的关于改变移动电话月基本费收费方式的报告》及备案通知而确定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禁止收取该月租费的规定,因被告收取上述费用并无不当。
另外,王海要求对基本月租费是否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给予明确定性问题,二中院认为,该问题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记者 王晓清 通讯员 李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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