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展情况
《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条例》已经列入了2006年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有关部门正在着手《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信息产业部已将《条例》立法工作列为重点任务,进行了大量国内外资料收集和调查研究工作,初步完成了《条例》条文的起草工作,并已多次征求业内专家和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目前形成了《条例》的第五版征求意见稿。
下阶段,将在继续征求业内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送审稿,征求部内司局的意见,最后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进入征求国务院相关部委意见的程序。
编制目标
第一,保证产业发展有法可依。《条例》的制订有利于以法律形式形成国家意志,使软件产业发展有法可依,加快制定《条例》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这样可以进一步明确软件产业的战略地位,规范行政管理,保证政策的有效性、延续性。目前,电子信息产业领域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上位法缺失,专项法规是个空白点,《条例》的编制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具有重大的开创性意义。
第二,明确产业战略定位。《条例》将软件产业列为国家优先发展的战略性产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软件产业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更好地凝聚产业相关要素,整合各类资源,形成推动软件产业发展的巨大合力,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做大做强。
第三,形成统一发展战略。要实现我国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必须消除产业发展过程中至今仍存在的政出多门、资源分散的现象,提高产业发展的总体协调力度。《条例》提出,要制定国家发展软件产业的整体战略和规划,明确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发展思路和战略措施,并通过建立国家层面的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为战略和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负责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问题。统一的产业发展战略有利于统筹规划,统一认识,统一行动,逐步形成全国一盘棋,推动软件产业发展的新局面。
第四,兼顾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就财税激励、技术创新、市场促进、人才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构架体系,有助于系统地解决制约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瓶颈。同时,针对现阶段存在的突出矛盾和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产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助于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包含十二个部分的内容,即:总则、规划指导、财税激励、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市场促进、投融资、人才保障、标准与知识产权、创业促进、产业基地、行业管理、法律责任。
总则部分包含阐述了立法目的,给出了条例所涉及的名词解释,界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或称调整对象,明确了产业定位,规定成立国家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并定义了领导小组和各部委各地方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划指导部分规定了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与实施细则、区域规划的制定者和主要内容。财税激励部分从增加国家投入、设立专项资金、给予税收优惠、实行生产自用设备免税几个方面对产业发展予以激励。
技术创新与产业化部分给出了建设国家软件、集成电路研发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吸引社会投入、鼓励联合创新与国际合作等几个方面促进政策。市场促进部分包括鼓励应用、政府采购、安全保障、出口服务、规范市场方面的条款。投融资部分包括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加大政策性银行的支持、优先支持安排上市融资、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完善用汇管理方面的内容。
人才保障部分明确了吸引人才、学历培养、非学历培养、引进人才方面的政策。标准与知识产权部分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主研发、鼓励境外申请专利、鼓励参与标准制定几个方面给出了规定。创业促进包括信贷支持、孵化器、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信用担保四个方面的内容。产业基地部分确立了国家对产业基地发展的优先原则和地方政府的责任。
行业管理部分包括认定年审制度、登记备案制度、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行业统计工作四方面的内容。法律责任部分主要明确了不作为与虚假骗取两方面的法律责任。
对现有政策措施的继承与突破
首先,18号文件等已有政策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软件产业快速成长。但是,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措施依然停留在政策层面,难以适应WTO和依法行政环境下发展软件产业的需要。《条例》的制定,对已有政策措施中需要继续执行和增强的部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保持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战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有利于形成国家层面统一的软件产业发展战略。
其次,在当前的市场环境和技术条件下,许多现有软件产业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参考了软件产业较为成熟国家的相关法律,结合我国国情和目前形势与任务的需要,强化了相关内容的针对性,目的就是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形势与要求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通过优惠政策调控软件产业加速成长。
最后,已有政策措施贯彻执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投融资、装备、软件出口等部分软件产业政策落实不到位,地方落实税收政策上不平衡等现象。总体来讲,各部门和各地方在落实产业政策方面仍有差距,急需在强有力的领导指挥下,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制定国务院各部门的相互配套、成体系的实施细则。
通过条例的制定,特别添加了关于不作为责任相关的条款,以法律的形式达到强化执行的效果,克服不作为的问题,从而保证我国软件产业的战略性规划能够得到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编制背景及进展情况
2000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简称“18号文件”)。200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2005年)》(简称“47号文件”)。这些政策以及国家相关部委陆续出台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对促进国内软件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我国软件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持续的政策扶持不可或缺,而现有的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尚不够完善,已有的政策还存在进一步落实到位的问题,需要在继续贯彻落实已有产业政策的同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扶持力度。
另外,47号文件有效时间截止于2005年,18号文件中的政策也只能持续到2010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继续完善软件产业政策环境,也亟需制定能够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新政策。
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编制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以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推进我国软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目前,《若干政策》也已形成送审稿,并将继续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主要内容
在总结我国已有软件产业的政策措施,研究现行政策问题,分析政策需求的基础上,《若干政策》主要从七个方面对软件产业的发展制定了鼓励政策,即:税收、投融资、产业技术、软件出口、人才、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导向与监管。
税收政策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进口关税等税种的具体减免规定。投融资政策包含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支持企业上市、落实风险投资机制、实施灵活外汇管理政策方面的内容。
产业技术政策明确国家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和研发中心、支持企业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等手段支持技术创新研发。软件出口政策运用根据软件出口合同提供贷款、设立软件出口促进中心、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式推动软件等关键信息产品出口。人才政策进一步鼓励了学历和非学历人才培养、规范了人才市场服务、加大了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通过鼓励和资助国外知识产权申请、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软件著作权保护力度和打击盗版力度、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等政策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市场导向与监管政策规定了重要领域软件的本土生产原则、强调要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明确通过政府首购方式鼓励软件产品创新和应用。
《若干政策》立足于现有政策基础之上,既有继承,又有创新,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方面,提出了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明确企业薪酬支出总额的30%可以抵扣高级人才所得税,以及高级人才子女在国内中小学就读的教育费用也可抵扣其所得税,还对认定的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减半征收房屋出租税等。
投融资政策方面,明确了国家政策性银行对于企业兼并重组或扩大再生产的贷款支持,提出了软件企业投资者的所得税抵扣政策,国家种子资金投入,用以软件企业风险投资的政策,以及灵活的外汇管理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上,除了继续强调国家对软件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还对开放源代码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软件出口政策方面,提出了软件企业可凭借出口合同作为贷款担保的政策以及提出加强国际合作和设立软件出口促进中心等促进出口的政策。人才政策中则提出了建立产业人才诚信档案以及允许从业人员拥有海外公司股份的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主要明确了国家对于企业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给予补助的政策。这些继承与创新,既保持了产业政策的连贯性和延续性,也适应了软件产业发展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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