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努力有目共睹

互联网 | 编辑: 江海明 2007-04-19 00:30: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年提高

发达国家在电子、通讯、网络、现代生物等高新技术领域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这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发展中国家则越来越多地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提出了保护的构想——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教授细说知识产权保护。

连日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集中销毁盗版、非法出版物活动,为即将到来的“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活动打下了基础。那么,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以来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效?这两年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具有什么特点?相关部门保护知识产权有哪些新动向?就此,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李顺德教授。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年提高

记者:李教授您好。我国是从什么时候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至今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效?

李顺德: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筹备、酝酿,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起步的。1982年出台的《商标法》是我国内地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始建立。随着1984年《专利法》、1990年《著作权法》的推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初步形成。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年提高,已经基本达到国际较先进的水平。

记者:现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除商标权、版权和专利权外,还包括哪些内容?

李顺德:知识产权的类型很多,对此,在1967年7月14日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有全面的定义。除你所说的三种传统的知识产权外,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扩展到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现代生物技术等新领域。

发达国家在电子、通讯、网络、现代生物等高新技术领域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这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已经将网络营销模式等商务方法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发展中国家则越来越多地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提出了保护的构想,如我国就先后出台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等,健全、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执法难在地方保护

记者:那么,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李顺德: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一直是两条腿走路,即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方面,采取了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实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机制。任何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均可诉求司法保护,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各级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海关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寻求行政救济。

记者:您觉得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活动,主要难在哪里?

李顺德: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立法方面已经基本达到国际比较先进的水平,这是世界公认的事实。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仍然是执法问题,而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存在的难点是地方保护。为进一步从根本上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全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必须提高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另外,还要进一步协调、改进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衔接机制。

记者:最近,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什么特点?

李顺德:从世界范围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形式是假冒和盗版。但随着网络和科学的发展,假冒和盗版不断地采用新技术、新形式,这就给相关部门的查处增加了难度。以前,假冒和盗版产品多是有形的,而现在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盗版或假冒商标、商号,导致无形侵权产品大量出现,这自然就更具有隐蔽性,更不容易查处,甚至于也给定罪量刑出了难题。

记者:针对这些新技术新形式的盗版,相关部门有何对策?

李顺德:为了有效制止新技术新形式的盗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在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中增加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要作为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出现新形式

记者:据我所知,为保护知识产权,美国采取了将标准与专利捆绑在一起形成技术壁垒以及努力将知识产权保护演化成一种经营业务等形式,您能给我们讲讲外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吗?

李顺德: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动向,那就是把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形成新的技术垄断联盟:一方面借助于技术标准的特殊地位强化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借助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称垄断性)去实现对某些技术标准事实上的垄断,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我国企业近几年来遇到的DVD专利许可、数字电视制式之争、思科诉华为、3G移动通信标准之争等事件,充分反映出这一动向。这种动向在IT产业内尤为明显。

记者:现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什么特点?

李顺德:我认为,有以下四个特点。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已被置于影响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今年6月底我国将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其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地完善。如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商标法》和《专利法》的第3次修改工作。第三,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和统一领导。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在全国50个城市建立了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第四,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也进一步完善,如制定了涉及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两个司法解释。

提示:试试键盘 “← →” 可以实现快速翻页 

总共 2 页12
一键看全文

本文导航

相关阅读

每日精选

点击查看更多

首页 手机 数码相机 笔记本 游戏 DIY硬件 硬件外设 办公中心 数字家电 平板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