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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团与地方慈善会的结合
一个偶然的机会,南通市慈善会工作人员认识了曹嘉,在南通市慈善会勤勤恳恳、不拿一分钱做了半年义工的曹嘉,给慈善会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今年年初,遇到募捐难题的曹嘉,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找南通市慈善会合作,“我知道他们缺人手、知道他们募不来个人资金,他们也知道我的为人”。在双方“知根知底”的情况下,找不到业务部门对自身进行管理的网络社团与因为募集不到个人小额捐款而伤脑筋的南通市慈善会一拍即合,决定“试水”新的合作模式——网络社团负责募钱,并有权按慈善会规定流程决定如何发放这笔钱;慈善会负责流程监督和财务收支。合作以后“南通人家爱心基金”募集的所有善款均直接进入南通市慈善会统一账目,并且都要予以公开。
为了确保“南通人家爱心基金”在南通市慈善会的监督下合法、有序地运作,南通市慈善会与“南通人家爱心基金”、南通爱心人家文化有限公司协议规定,善款的发放都需要经过南通市慈善会的审批才能进行,所有账目都要按规定进行上报。南通市慈善会副秘书长钱宝林说:“‘南通人家爱心基金’是我们尝试利用网络平台募集善款的一种新方法。”
青基会副秘书长陈燕云认为,南通市慈善会和“南通人家慈善基金”的合作是对募捐新方式的善意的探索,但是在操作过程中由于监管的难度比较大可能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向公众募捐需具备受捐主体的法人资格。陈燕云说,慈善捐款行为大体可分为3种,一种是个人自愿捐款,是民事赠与行为;一种是熟人集资,把钱汇总起来统一捐献,也是民事赠与行为;最后一种是个人或者法人通过公共传播工具(包括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向社会其他人群进行广泛地劝募,这就构成了一种公益行为。
陈燕云认为,第三种行为的筹募主体应该有法定的筹募、发放捐款的资格,“从‘南通人家爱心基金’的筹募过程来看,属于公益性质的劝募,但其本身却不具备受捐主体的法人资格。如果南通市慈善会能够为他们设立一个专项基金,并由慈善会直接对账目进行管理的话,就比较合理了”。
其次,网络平台给募捐流程的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性”。“我们在开展个人募捐活动的过程中,捐钱的群众要在捐款登记表上签字,收款的工作人员也要签字,纸质的媒介在这个过程中实际扮演了一个合同的角色。可是在网络平台上,捐受双方通过何种方式确立志愿合作关系就成了一个问题。”
最后,从基金管理角度看,专业能力相对较弱的网络社团能否建立一套公正、有效的基金管理机制是一个大问题。陈燕云说,最近几年,一些正规基金会由于监管不利,公众对其公信力也有些微词,如果这种基于互联网的、本身就不容易管理的公益基金又因监管不利遭遇质疑,将对整个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造成不良的影响。
有网友质疑,南通市慈善会之所以愿意冒这么大的风险为网络基金提供合法的出路可能是由于某种巨大利益的驱动。
对于南通市慈善会与“南通人家慈善基金”的联姻,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邓国胜认为,南通市慈善会具有合法的劝募资格,但自身可能缺乏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民间网络社团有活力也能募集到钱,但缺乏一定的合法性。在这种背景下,民间网络社团挂靠在慈善会下,也是一种符合国情的产物,尽管存在很多问题,但毕竟比慈善会空有牌子什么也不做、网络社团空有热情却不能合法开展慈善活动好。只是,这种模式只能是一种暂时的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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