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首例网络侵权案宣判玩家一审胜诉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7-05-12 10:58: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西安首例网络侵权案,昨日在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8岁的游戏玩家薛刚一审胜诉,法院判决网络公司恢复薛刚所拥有的魔杖,并赔偿薛刚人民币1元。

第二页

盛大公司以薛刚的魔杖属变态装备为由将魔杖删除,侵犯了薛刚的合法利益。由于被删除的魔杖具有特定的编号,只有盛大公司通过自己拥有的技术操作才能予以恢复,故薛刚要求盛大公司恢复魔杖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此外,由于魔杖被删除,致使薛刚不能在游戏中使用该武器装备,盛大公司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

昨日,法院判决上海盛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薛刚所拥有的魔杖,予以恢复;赔偿薛刚人民币1元,诉讼费350元,由薛刚承担150元,被告承担200元。

■法律意义

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昨日上午,“18魔杖”侵权案主审法官当庭对判决书进行了宣读:“薛刚在游戏中取得的魔杖,是在耗费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后,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故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据悉,这是近年来,西安司法机关首次在判决中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中的一种有别于有形财产的新型财产,包括游戏中积分、装备、账号和货币。其在虚拟环境中的作用决定了其可以被人占用、使用等,但游戏玩家要取得虚拟财产除了花费时间外,还必须付出一定的费用,同时该虚拟财产通过现实中的交易能转化为货币,因此虚拟财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具有显示财产的属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薛刚在游戏中取得的魔杖是其通过游戏所提供的程序及方法,在耗费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后取得的,故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判决书中,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以法律文书的形式被明确指出。

省高院一法官称,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条文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这就造成了是否该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争论一直在持续。我国《宪法》规定“其他合法财产”单指实体财产,而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财产”并不包括虚拟财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也不包含网民或游戏玩家对特定信息享有的权利。因此,西安首例网络侵权案判决中,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意义重大。

■玩家心声

不再玩游戏

恢复魔杖已无实际意义

昨日盛大公司未到庭,法院缺席进行了判决。接到判决后玩家薛刚说,他对法院没有判令盛大公司对他公开进行赔礼道歉还有些不太满意,是否上诉他现在考虑中。但其两位代理人认为,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清楚,判决也比较合理。“尤其是判决书首次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我们觉得这对和我们一样的广大游戏玩家来说,应该是个福音。”

提示:试试键盘 “← →” 可以实现快速翻页 

一键看全文

本文导航

相关阅读

每日精选

点击查看更多

首页 手机 数码相机 笔记本 游戏 DIY硬件 硬件外设 办公中心 数字家电 平板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