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首例网络侵权案宣判玩家一审胜诉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7-05-12 10:58: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西安首例网络侵权案,昨日在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8岁的游戏玩家薛刚一审胜诉,法院判决网络公司恢复薛刚所拥有的魔杖,并赔偿薛刚人民币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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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接到胜诉判决,薛刚看上去并没有显得喜悦,他说:“被网络游戏公司‘坑’了的玩家绝不止我一个,只不过盛大公司在我一开始和他们接触的时候,态度显得很强势,作为一个普通游戏玩家,我觉得如果不站出来说句话,更多游戏玩家的权益将会受到侵害而不能保护。”

薛刚说,在打官司的这一年中,他已不玩网络游戏了,恢复魔杖对他已没有什么意义,赔偿一元钱对他来说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这两样东西我还是都会要的,这是游戏玩家们胜利维权的标志。”

因盛大公司未到庭,法院将会以邮寄的方式将判决书送达。记者昨日拨通盛大公司委托代理人的电话,但接电话的男士说,代理人要到周一才能联系上。

■各方声音

保护虚拟财产尚无明确法律条文

网民呼吁尽快出台《网络法》

近年来,网络虚拟财产遭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虽然多数网络游戏玩家和法律界人士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归游戏玩家所有,网游虚拟物品应受法律保护,但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出台,网民呼吁,我国有必要尽快出台《网络法》。

昨日,陕西嘉一律师事务所孔明勋主任说,目前法律界普遍认为,虚拟财产应当受到保护,原因在于:虚拟财产和现实中的货币之间存在互相联系,它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完全符合作为物和商品的标准,进而也应得到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同等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多元财产形态的一种,理应受到民法的保护。

但也有少部分人认为,虚拟财产只是“虚拟”的,虚拟财产出现问题只能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解决,而不该拿到现实世界中来。虚拟财产不存在类似于现实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即使拥有价值,其价值也无法用现实社会中的标准加以衡量,因此,虚拟财产既不能、也无法加以保护。

一些网民呼吁,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产业,有必要专门立一部《网络法》,具体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范围、虚拟财产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以及网络虚拟财产取得方式、侵权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
记者 要露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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